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2 【◎在线投稿】

    颁布单位:太原市人大  文号: 
    颁布日期:19990130  分类:房地产 
    实施日期:19990130  时效: 有效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员务委员会制定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出典、交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房屋转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买卖、赠与和继承房屋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除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件:
  (一)买卖房屋的,须持买协议书或者售房合同;
  (二)赠与房屋的,须持赠与书;单位奖励的,须持批准证书;
  (三)继承房屋的,须持继承公证书或者有效遗嘱;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的,须持协议书;
  (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的,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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