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补贴鼓励放贷
财政部在2日发布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将可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财政部表示,本次出台《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该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