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0 09:22:47
文章来源:
酒之园
海南药监局经监测发现,
鸿茅药酒(标示生产单位:内蒙古鸿茅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15020795);
腰椎痹痛丸(标示生产单位:广东华天宝药业
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564号);
益寿通牌脑络通胶囊(标示生产单位:吉林天强
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131);
清肺宁嗽丸(标示生产单位:亚宝药业大同
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4020286);
血双生合剂(标示生产单位:云南普济堂药业
有限公司,国药准字B20020685);
长城利脑心片(标示生产单位:
北京长城
制药厂,国药准字Z20050127);
补肾养血胶囊(标示生产单位:吉林敖东
集团金海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B20020094);
兰信牌苦参素片(标示生产单位:山东齐都药业
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0920);
雪胆胃肠丸(标示生产单位:昆明生达
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5385)九个药品
广告多次利用
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
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涉及严重违法
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在我省
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后,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在原
广告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后,及时提交发布更正启事的相关材料(报纸原件、音像光盘等)。经整改后,仍拟继续
销售,可向海南局提出解除暂停
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海南药监局将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09年以来,海南药监局严格执行《药品
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
广告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重点监测在
广告中夸大产品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公众人物、
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及以新闻报道、
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的
广告产品,有效打击和遏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
广告。全年共暂停21个严重违法
广告药品在海南省
销售,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移送违法
广告312例,发布违法药品
广告公告4期、违法保健
食品广告公告4期、违法
医疗器械
广告公告2期,根据违法涉药
广告监测情况,发布消费警示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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