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西省2008年第十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5个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8年第十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5个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2009-01-22 09:07:50 文章来源:

赣食药监市〔2008〕135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8年11月份监测到违规性质严重的6件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相关药品为“丹神牌蛤蚧定喘丸”、“金诃七十味珍珠丸”、“七味沙参汤散”、“活胃胶囊”、“景天清肺胶囊”、“紫花杜鹃胶囊”,其中,“紫花杜鹃胶囊”于上个月被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生产厂家及违法原因等详情见附件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标示“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神牌蛤蚧定喘丸、“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诃七十味珍珠丸、“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生产的七味沙参汤散、“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活胃胶囊、“青海格萨尔王藏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景天清肺胶囊等5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以上5个药品在我省范围内的销售(详情见附件二),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为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现将自2007年以来已被省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相关企业未按要求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44个药品进行汇总(详见附件三),现一并予以公告,请通知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本公告发布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食药监市[2008]52号文中《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详见www.jxfda.gov.cn“工作通知”栏)的要求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事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继续把广告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同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发布次数超过5次、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广告样件及时报送省局,以便对该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一:二OO八年江西省第十一期违法药品广告

  附件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2008年12月)

  附件三:江西省尚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汇总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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