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西省2008年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8个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关于发布江西省2008年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8个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2009-02-25 11:04:18 文章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赣食药监市[2009]1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8年12月份监测到违规性质严重的8件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相关药品为“息喘丸”、“景天清肺胶囊”、“活血壮筋丹”、“风痛片”、“心舒胶囊”、“七味沙参汤散”、“十味手参散”、“参茸鞭丸”,其中,“景天清肺胶囊”、“七味沙参汤散”、“参茸鞭丸”等3个品种为上个月前已被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生产厂家及违法原因等详情见附件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标示“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生产的息喘丸、“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血壮筋丹、“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梅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痛片、“吉林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舒胶囊、“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味手参散等5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以上5个药品在我省范围内的销售(详情见附件二),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对在2008年11月前已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在2008年12月仍在违法发布广告的3个品种,即标示“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鞭丸、“青海格萨尔王藏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景天清肺胶囊、“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生产的七味沙参汤散,请各地加强检查,对违反省局决定、继续销售了以上3个药品的,请对以上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同时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公告发布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详见www.jxfda.gov.cn“工作通知”栏)的要求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事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继续把广告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同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广告样件及时报送省局,以便对该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一:二OO八年江西省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

  附件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2009年1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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