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警示公告辽工商广公字[2009]2号

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工商广公字[2009]2号
2009-07-13 10:38:51 文章来源: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全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现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下列违法广告,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警示公告如下:
  1、黄金腺体胶囊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和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2、碧萝芷
  该广告以消费者、专家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和“世界上最强的抗氧化剂、全球抗衰老首选品牌”等绝对化用语,宣传有治疗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3、莲菁华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称该产品对各种疾病、疑难杂症具有真功实效,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4、仙灵草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名义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夸大宣传产品功效,称该产品彻底治愈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5、老秘通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6、睡美宁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作证明,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称该产品是“唯一能调节生物钟、根治失眠的新一代海洋生物产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7、紫杉口服液
  该广告以消费者形象作证明,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称其是目前治疗癌症最有效最安全的产品,抑制癌症的有效率高达96.3%,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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