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西省2009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相关6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赣食药监市[2009]64号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2009年4月份发现的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2009年4月份,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药品广告监测设备共监测到药品广告2965条,涉及相关药品共计43个,其中,违法药品广告233条,涉及的违法广告药品共6个,相关药品为“舒筋定痛胶囊”、“抗骨增生片”、“醒脑再造胶囊”、“强力脑心康片”、“雪胆胃肠丸”和“精制冠心片”(药品生产厂家及违法原因等详情见附件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标示“辽宁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定痛胶囊、“四平市吉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醒脑再造胶囊、“通化永仓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脑心康片、“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胆胃肠丸、“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片等6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以上6个药品在我省范围内的销售(详情见附件二),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以上药品。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药品广告监测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要使用好广告监测设备,对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同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广告样件及时报送省局,以便对该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附件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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