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红鹿参片等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辽食药监市发[2009]64号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5月5日起暂停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利用患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药品疗效的宁波诚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智)红鹿参片、四川华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烯胶囊(立胆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直至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同版面和辽宁法制报发布更正启事,省局按规定解除暂停销售措施。
各市局要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将上述药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同时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巡查,重点检查违法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
请各市局于5月15日前将对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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