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广安市城南沈某利用宣传单、记事本、宣传栏等对自己销售的眼镜进行虚假宣传,被广安市
工商直属分局处以了罚款5000元。
沈某于2009年6月初开始在广安市城南从事眼镜经营,开业时就从上海某
科技有限公司领取了“致青少年及家长的一封信”宣传资料和有该眼镜宣传内容的记事本各800份用于向顾客散发,同时还领取了一种名为“
开启明亮之窗”的宣传资料放置在店内供顾客翻阅。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门市内
设置的宣传栏和有该眼镜宣传内容的记事本上虚假宣称该眼镜是“
中国关心下一代
工作委员会全国近视眼防治
工作专家指导组联合
指定青少年防治近视专
用品牌”;在宣传栏中虚假宣称该眼镜有“抑制神经衰弱、失眠、消除视疲劳”功效;在“致青少年及家长的一封信”上虚假宣称该眼镜“根据人眼看近时不同距离
自动改变度数、不仅矫正斜视、还能端正孩子坐姿、预防驼背”;在“
开启明亮之窗”宣传资料上虚假宣称“近视度数不再加深 100天减轻50—100度 300度近视完全可以摘掉眼镜”,所有宣传把个普通近视眼镜吹得神乎其神,以此欺骗广大消费者,从而大量招揽生意。至2009年9月5日被
工商直属分局查获时,沈某已使用“致青少年及家长的一封信”宣传资料和有该眼镜宣传内容的记事本各300份,共获销货款6万多元。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直属分局遂依法对其进行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