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5 08:26:33
文章来源:
联商网
果汁
饮料竟然宣传“预防心血管功能衰老,减少
肿瘤的发生”,这样的
广告你相信吗?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商人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这样的夸张的
广告多不胜数,但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12月2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
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
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
2008年10月的时候,范先生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
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
肿瘤的发生”等宣传,范先生觉得这东西听起来还不错,还有很多功效,就花了604元
购买了该产品。
后来,范先生发现该商场对“美丹蓝莓果汁
饮料”的宣传违反了《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
食品的治疗作用。范先生认为该商场在宣传和出售“美丹蓝莓果汁
饮料”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商场退回购物款604元,并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604元,并
支付原告
交通费2元。
被告郑州某商场辩称,原告范先生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欺诈消费者,且所售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伤害,不应按消法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人民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案被告
销售的美丹蓝莓果汁
饮料的标签内容违反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
交通费2元,与法有据,予以
支持。
二七区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
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
(大河网 通讯员 张笑立 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