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 09:01:50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网
在
广告中宣称产品系“法国技术”,利用明星代言产品形象,利用患者证明产品疗效。“好视立”眼镜成本价仅百元左右,在海口
销售价格竟高达1599元每副。2月3日起,中央
电视台《消费主张》连续对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好视立”智能变焦近视复原镜进行报道,揭开了其涉嫌炒作概念,并以低廉成本高价
销售牟取暴利的黑幕。4日上午,市民吴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就在央视对该产品存在
问题曝光后,该产品仍然在海南大肆刊发虚假
广告。(《海口晚报》)
“好视立”在央视对产品存在
问题曝光后,为何仍然在海南大肆刊发虚假
广告?不仅是“好视立”,其他产品在其他地方也是这样。记得前段时间一个鼓吹有安眠疗效的枕头就是这样。这个现象值得玩味。
我认为,媒体把关不严、现行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到位等三大
问题是虚假违法
广告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
从
广告发布方面看,提供产品与
服务的商家、
广告公司以及
新闻媒体都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一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往往容易在
广告中对其商品或
服务进行不实宣传。本来,在制作
广告前,应由厂商提供其产品的相关认证证书,制作出来的
广告也必须先送交
工商部门
审批,经
审批后才能送到媒体刊登或播放。但是,目前这个过程基本上都是在走形式,
工商部门的
管理把关比较松,媒体也通常更多的是考虑经济效益。
从
广告监管方面看,目前
广告行业的监管犹如“九龙治水”,存在着多头
管理的
问题。
广播影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
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行业进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负责医疗
广告审查
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和声讯业务、
短信息等电信信息
服务经营者进行
管理;而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在做好药品
广告审查
工作的同时,还负责保健
食品广告的审查
工作;至于打击发布违法
广告的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察机关的纠风部门则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
广告发布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事实上,虚假
广告在西方
广告业发展中同样未能避免。在这方面,国外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主管
广告的权威和核心部门只有一个——联邦
贸易委员会。其治理虚假
广告有两个特点:一是虚假
广告界定范围广泛而明确,现实中无法实现的承诺都属于虚假
广告。二是对虚假
广告处罚力度大,一旦联邦
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
广告为虚假
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可以要求
广告商马上停止发布,并责令其发布更正
广告,如果
广告发布者继续发布
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牢狱之灾。德国则设立虚假
广告投诉热线。违反者将按情节轻重处以500欧元以上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执法标准,在净化
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