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恋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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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立案查处的你公司在商品
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于2009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邮寄送达平
工商处字(2009)第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公司拒绝签收。根据《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现
公告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
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或平顶山市人民
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