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3号)
2010-04-20 09:10:39 文章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今年第一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测中发现,一些报纸媒体仍在发布违法低俗不良药品广告。这些违法广告夸大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低俗,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下列典型严重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沈阳晚报》1月21日、28日发布的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回春胶囊”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违反“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含有“服用当天性反应强烈”等低俗不良内容,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桂林晚报》1月4日发布的山西省临汾健民制药厂“回春如意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服用后男性反应明显”等低俗不良内容,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每日新报》(天津)1月5日、7日发布的新疆奇康哈博维药有限公司“固精麦斯哈片”药品广告。该广告含有“一个疗程可完成器官的二次生理性发育”等低俗不良内容,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大河报》(河南)1月1日、《大河健康报》(河南)1月22日发布的和田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罗补甫克比日丸”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违反“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含有“一疗程就能延长5-8分钟”等低俗不良内容,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河南商报》1月9日发布的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业公司“还原固精丸”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违反“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含有“服用7天增粗、增大”等低俗不良内容,对药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分别对以上违法广告、相关企业和产品进行查处,并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低俗不良药品广告的媒体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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