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椒江分局发布企业
信用预警(椒
信用预警[2010]第80号),“金点瘦排油减肥素”
广告违法,其标称的生产厂家“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
当事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
北京银建药业
有限公司
购买了金点瘦排油减肥素20盒,进货价42元/盒,购货款共840元,尔后以50元/盒对外
销售,货值1000元。金点瘦排油减肥素标称的保健
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0)第0029号,生产厂家是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称“具有显著排油、减肥、调节血脂,调整均衡现代人瘦身美体的保健作用”、 “连续服用20天,可减体重6-10公斤”,当事人提供的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的批准名称是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根据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食品许可司《关于协助确认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国产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情况的复函》,卫生部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均未批准过名称为“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的保健
食品,“卫食健字(2000)第0029号”是和和鳗精胶囊的批准文号,申请单位是中日合资镇江和和保健药品
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
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而企业类型却是合作经营,不相对应,根据
北京市
工商行政
管理局提供的网络查询方式在名索网www.mingsuo.com对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查到该公司的登记注册数据。当事人提供的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
营业执照和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均系伪造。至2009年8月6日案发,当事人共
销售金点瘦排油减肥素15盒,尚余5盒没有售出,经营额计750元,获利120元。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已违反了《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
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外,当事人经营的金点瘦排油减肥素标称的生产厂家
北京弘龙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伪造,其行为已违反《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在商品上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
销售的金点瘦排油减肥素5盒;3、没收非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008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