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4号)
2010-05-21 15:17:36 文章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一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3月22日各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3月18日至20日各省(区、市)晚报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新晚报(黑龙江)3月20日A10版发布的同仁强劲胶囊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含有利用消费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夸大产品效果,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二、西安晚报3月18日13版发布的桑枝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内容超出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范围,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三、贵阳晚报3月18日17版发布的肾炎温阳片、肾炎解热片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疗效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四、燕赵晚报(河北)3月18日B14版发布的姚氏通络活血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等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五、南宁晚报3月20日09版发布的西摩牌免疫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使用专家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六、深圳晚报3月18日AⅡ3版发布的深圳仁爱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七、北京晚报3月18日24版发布的天安中医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八、辽宁卫视3月22日发布的北京军科银屑病专科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宣传“干细胞化毒、再生疗法”等诊疗技术,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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