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急需法律补位
信用体系建设急需法律补位 |
在第七届科博会专题论坛之一的“中国区域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代表针对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面临主管部门缺位、法律缺位的现状,强烈呼吁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来规范信用市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信用制度。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信用,市场规模将难以扩大。”研讨会上,北京市副市长吉林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据了解,我国各类企业特别是各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正日益提高,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对象。但是,新兴的企业往往规模偏小,发展历史不长,缺乏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而且,这些企业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情况。银行和地方担保公司一方面肩负着支持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建设的职责,另一方面却因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机制,而不敢放贷和担保。企业有融资和贷款需求而无从获得;银行和地方担保公司有放款需求却不敢发放。
与会专家指出,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手段,以区分守信和失信企业,进而采取能够激励和扶持优秀企业、警示和摒除劣质企业的相关政策。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与我国信用法治不健全有密切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直言,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亟待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相关立法的规范制约。
美国是当今信用消费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与其相适应的是有着相对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间,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0多个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这些法律交织构成了美国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可以说,没有这套信用法律体系,也就没有美国发达的信用消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是信用法治大国,而我国尚缺乏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
与会专家呼吁,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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