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确实是制约我国信用环境良性发展的关键原因。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    农村信用体系初步成型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指出,人民银行组织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服务覆盖全国银行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为配合、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组织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与评定工作。    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7400多万户,评定信用农户5000多万户,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3900多万农户累计发放贷款9700多亿元,贷款余额4800多亿元。    农村信用体系仍相对滞后    虽然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成果,但目前农村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仍处于建设初期,开放度还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创建时间晚——自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至200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网运行,发展到如今不过10年时间。为农村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大部分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能够正常进入征信系统,但是受数据采集难易程度、农信社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与农信社发生信贷关系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会存在较长的时间滞后。    并且,在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失信惩戒机制也不能有效建立,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戒;同样,守信者的守信行为也不能得到更好的激励。这都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绊脚石”。    缺乏信用观念培养机制    现阶段,广大农村已有的诚信教育和信用观念培养主要来自两方面:传统的诚实守信观念;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如在农信社营业网点散发征信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等人流密集区开展现场的征信宣传。    以上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仍局限在面上,不够深入,不够系统,因此还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农村诚信教育体系。    地方政府可发挥推动作用    建设完整的农村信用体系,只靠央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努力,也许难以完成。信用体系本身是高度集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过程和结果的产物,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央行在报告中提出,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以及鼓励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扩大试点等方面,地方政府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此前已有成功案例:2001年到2007年,河南省商丘市经历了由“全国高风险投资区”到“中国金融生态城市”的转变,金融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市农信社在对农民进行信用以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培训的基础上,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农户电子化信用信息档案,开发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综合利用信用评分、村委会审定及民主测评等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户的信用状况,同时公开评价结果,让群众进行监督,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不同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并对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绿卡贷款”制度,简化了贷前调查程序,节约了放贷成本。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对信用户的贷款投放达到15.9亿元,没有一笔贷款形成不良,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当地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引导信用户自发地成立“信用户互助组织”,实行会员制管理,由会员自愿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风险基金,统一存入信用社,用于补偿信贷损失。目前,在辖区以农村信用户为主体的信用互助协会已发展到13家,协会会员近1000户。政府财政还出资设立信用贷款风险救助基金,对信用户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意外情况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按一定比例对信用社进行补偿。目前,辖区睢县和永城市政府各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政府救助基金,为信用社发放信用贷款建立了一道“安全网”。    完善信用立法、执法    《报告》还提出“地方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完善法治环境等方面大有可为”。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确实是制约我国信用环境良性发展的关键原因。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相关信用立法。    以人民银行目前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资信数据库,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它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信用权利益界定模糊,导致难以公开使用。此外,还应确立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 

文章来源:湖南信用

    供稿人:信息中心录入员        发布时间:2008-11-19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