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信用法规

      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共有17项,其中一项被称为《信用控制法》的法律由于其它后出台的法律可以涵盖其内容而在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余十六部信用法规分别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作业》、《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其中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经过不断完善从而形成目前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在这些法规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是信用服务业的基础法。

  美国现行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所调整的目标大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帐追收等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而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可以分为银行相关和非银行相关的两类法律。其中与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Credit Regulators)(信用法律的主要执法机构一般是指法案草案的提出机构,它的职能是在法律文本后面做出实施规则,并且在技术上对法律文本提供权威的解释。)也按照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l Reserve System)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和储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等,其中FTC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济商、汽车经售商和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等。

  来源:陕西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