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信用法规
欧洲征信业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世界
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企业
数据库的大型
信用管理公司开始完善其全球
服务网络,从主要经营
信用信息产品转为主要提供
信用管理服务。在这样的
背景下,欧盟形成了联盟统一的
信用管理法规,如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为促进欧洲
经济一体化,
维护欧洲市场的公平性,欧盟议会于1995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
信用管理的公共
法律--《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中个人保护的指引》。
同时,欧盟国家也都是征信国家,都建立了各自的
信用管理法规体系,其中德国的
信用立法比较早。1934年德国就建立了个人
信用登记
系统,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操作规则,在1970年前联邦德国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同年还颁布并实施了《分期付款法》。之后,德国在1976和1977年分别制定出《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并于1990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英国也很重视
信用管理的立法,在1970年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是一部消费者保护类的
法律,其条款类似于美国的《诚实借贷法》。1984年,英国也颁布了《数据保护法》。
为在保护个人
隐私权的同时有效促进个人
信用资料的合理使用,在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颁布之后,欧洲其它国家纷纷效仿。1995年葡萄牙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6年奥地利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1998年瑞典的《
信用保护法》、比利时的《个人数据处理中
隐私的保护法》和爱尔兰的《个人数据条理》以及1999年意大利的《关于数据处理中个人和其他数据主体的保护法》等都是有关个人数据征信的有关法规。
欧盟大多数国家采用以
中央银行建立的
中央信贷登记
系统为主体的
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
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
调查网络,征信信息主要供
银行内部使用,信息不对外开放。这同美国的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
社会信用管理模式明显不同。此外,欧盟各国的
信用法规多侧重于为个人权利保护提供
法律依据,这与美国注重
维护公正、有效的
信用征集
系统,而将对个人的
隐私权之保护放在第二位的立法倾向形成鲜明的对比。
来源:陕西省
信用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