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的思考
1、在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中充分体现险
管理的要求。
(1) 在授权批准
控制中突出对外签约和使用资金两大环节。对外签约是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基础,对外签约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该项业务的险程度,而资金付出事项中有很大一部分,如预付定金、预付贷款、交纳
信用证开立保证金等业务本身就存在着风险,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分级
管理原则。其中,风险较大的签约或付款必须经过企业的经营
管理决策层批准。
(2) 在职务分离
控制中突出
信用部门的制约作用。目前,许多
外贸企业存在着某项业务处理的全过程由某一些业务人同包办的现象,这就使本来属于企业财富的客户和
订单大量被个人所拥有,一旦这些业务人员恶性跳槽,不仅可能使企业的
订单和客户流失,而且会严重影响由其经办但尚未了结有
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
信用风险。针对这一情况,
外贸企业应
高度重视发挥
信用管理部门在职务分离
控制中的制约作用。其要点包括:业务部门或人员所涉及的客户应由
信用管理部门统一
管理,建立统一的
信用档案;未经
信用管理部门的审查确认,业务部门不得对外签约;未经
信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不得采用D/P、D/A、O/A等结汇
方式;对
信用证项下的业务,未经
信用管理部门对
信用证的审查确认,业务部门不得备货、发货。
(3) 在业务程序
控制中强化
信用风险
控制环节。业务处理程序因企业而异,但从
信用风险
管理的角度看,以下几个环节应作为业务处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加以规定,
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及与客户样关的情况进行
调查、分析,对
交易的
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财会部门对
交易事项的成本进行核算;
信用管理部门对企业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确认;高风险的
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理方案应经过企业
信用风险
管理决策
机构审查批准;
信用证项下的
交易,应由业务、
财务、
信用管理部门对国外来证加以审查;由
信用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信用管理部门对应收账款采用恰当的
方式追讨。
(4) 在
管理制度
控制中充实
信用风险
管理制度企业应在企业
管理制度体系中充实与
信用风险
管理相关的内容,包括:客户资信
调查分析制度;客户
信用档案
管理制度;风险
交易决策制度;合同
管理制度;
信用付款
方式管理制度;成本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
管理制度,等等。
2、 在内部
经济责任制中加大对
信用风险责任考核的力度。
(1) 有效
设定和合理分布
信用风险的防范责任。企业应明确规定
信用管理决策人员、
信用管理专职人员、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等相关的
信用风险责任人在
信用风险
管理中的职责有,并采用必要的行政和
经济手段来促使这些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2) 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在对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的考核中,应
设置与
信用管理相关的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应收账款
控制比例。
(3) 在责任会计中实行收付
实现制原则。即在考核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的业绩时以货款到账作为确认业务收入
实现的标志。
(4) 在应收账款
管理中引进利率杠杆。在考核业务部门或人员的
经济指标时,对规定的
信用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占用,可不计息或实行优惠利率;对逾期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5) 试行内部
信用风险准备金制度。对
信用风险承担者收入中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亦可另行确定一个适当的基数)以上的部分,按超率累进的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其所有权不变。在企业确定一定期限内(如三年或五年),如发生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坏账净损失,则以风险准备金抵补;如未发生损失,期满后,将风险准备金退还个人,并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转自 中国
信用在线 作者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