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征信模式及管理办法
按照
经济学的概念,企业征信制度,是指由专业化的
信用管理或
服务企业(公司)对全
社会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向
社会开放征信资料和数据、提供
信用报告的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那些专门的
信用管理或
服务公司就称为征信企业。由此也可以把现代市场
经济国家分为两类,即“征信国家”和“非征信国家”。“征信国家”是指具有发达的企业征信制度,征信企业的活动深入到市场
经济各个领域,并在
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非征信国家”则指该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欠发达,征信企业较少或在
社会经济生活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我国目前属过渡阶段。因此,借鉴征信国家经验,建立我国的
信用制度和企业征信模式,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今日本报发表的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李新庚写的《我国企业征信模式及
管理办法》一文很有见地,相信对我国的企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企业征信制度的三种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约一个半世纪的努力,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逐渐摸索和发展出适合本国实际特点的企业征信制度,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企业征信
管理体系。这些国家的企业征信制度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3种类型:
一是以中央
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
方式。中央
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
政府出资,建立全国
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是供
银行内部使用,
服务于
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
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
二是以市场化的
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美国的
商业性征信企业、追账公司等是一种典型表现。它们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按市场化
方式运作。美国目前形成了由美国
信用管理协会(NACM)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的分支
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全方位向
社会提供各种以
信用为主的有偿
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美国的专业征信企业是完全私有的,征信
数据库完全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征信
服务完全
商业化。在美国的
信用管理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特别针对个人、企业和
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要求,但由于美国人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征信企业向
社会提供
信用数据是市场
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美国的企业普遍建立了
信用管理制度。
在美国的
信用管理体系中,
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促进
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
政府有关部门及
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
商业化或义务形式贡献出来,向
社会开放。这样,
政府既是征信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它保护征信企业获取征信数据的权利和其他利益,同时,
政府一些部门又是
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人以及法案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之一。除此之外,
政府基本不参与
信用管理行业。
作为美国国家
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美国还存在大量的民间
信用管理机构。它们包括各种
信用管理协会、追账
协会、
信用联盟等,其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的征信企业,为这些征信企业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
协会还提供
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能力,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
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
三是由
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
机构与
商业性征信
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征信制度。日本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例如,日本
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的
银行会员制
机构——日本个人
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在提供信息
服务时也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
银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一些
社会化的
商业征信企业,如帝国数据
银行等。
从总体看,发达国家的征信
服务通常把国家法律和
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能够对有
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处罚,而且这种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这使得他们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
经济犯罪的目的。
国外企业征信模式特点比较
从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制度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征信
数据库的经营和
管理方式不同,而从事
信用管理的行为主体(征信企业)在
管理咨询、教育、行业监管、立法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按照行为主体从事征信
数据库的经营
方式不同,可以将企业
信用管理体系分为
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特许经营几种模式。
1、
政府经营模式及特点
这种模式是指中央
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
管理的
方式。由
政府出资组建
信用公司,这种模式只有在个别小国或者某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才有。其优点在于: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
政府协调
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征信
数据库。
这种
方式的缺点是:
(1)由于
政府不是市场
经济中的
商业主体,因此,其建立
数据库的目的不在于直接生产征信产品和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出于其他非盈利目的,这样,
政府建设的是一个工程巨大、耗资巨大、维护费用巨大但
商业利益甚微的工程。
(2)根据
信用管理理论,提供征信
服务的
机构必须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性,即
信用公司必须迅速、准确、客观地报道
信用信息,但是
政府经营模式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
2、企业自由经营模式及特点
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
信用调查和
信用管理业务,
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
政府通过立法对之进行
管理的企业征信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主流
方式,也是一种纯市场的
方式。其最大优点是从业者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
建设数据库和提供
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这种
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产品和
服务的本地化。
这种发展模式的缺点是:
(1)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
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缓慢。且
信用管理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保证产品和
服务的质量。
(2)如果
政府在本国企业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企业,外国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很大比例的征信市场份额。
3、
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及特点
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是指由
政府建立征信数据的
数据库,然后由指定的征信企业进行
商业化经营,这种
方式仍具有
政府经营模式下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是由
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征信企业独立地进行
商业化经营。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从事
信用保险、
信用保理等业务的金融类企业,从事
信用管理咨询、市场
信用调查等业务的企业,从事
信用管理教育或培训的企业,都可以放开经营。
我国的征信企业制度宜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通过对以上几种模式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的征信企业采取选择特许经营的
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且符合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特点。结合国外的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我国企业征信的特许经营理解为:征信
数据库由
政府认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
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过程不能纯粹靠市场来自发形成,因为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
机构的压力下,国内的相关行业很难发展起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独立性要求很强的国家,自己的资信数据被别人控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在企业征信制度
建设过程中,
政府应积极推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和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企业系统能自行运营和发展。
政府在推动企业征信制度的
建设中,一定要遵循市场
经济规律办事,否则将得不到广大市场参与者的普遍支持与响应。
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促进
信用管理教育、培育
信用管理行业、制定政策和协调有关部门使数据开放、帮助建立行业
协会以及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方面。
我国实行特许经营模式,可以吸收国外的
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这两者的优点,既能够避免征信企业投资过于分散和行业无序经营,又能够充分发挥
政府在宏观
管理上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覆盖国内的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居民,数据质量也准确可靠。
特许经营模式下,经营征信数据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这些股份公司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业务办事处,负责数据收集、加工和出具
信用报告。各类企业是这些征信企业的会员,向征信企业提供数据,并接受征信企业的各种
服务。
我国征信企业特许经营模式的
管理办法
要实现对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我国
政府和现有的征信企业,分别需要做大量的
工作。
1、
政府的
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要对现有的征信企业进行整合,组织各征信企业进行
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和特许经营授权。在还没有成立征信企业的地方,则按此原则筹建、认定和授权,以尽快建立征信企业,开展
工作。
(2)
政府要成立
信用管理行业
协会,要求所有征信企业必须加入行业
协会,并履行相关义务。
信用管理行业
协会在业务上隶属于
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的调查和
研究,发行关于
信用研究、企业资信状况、
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出版物,并建立网上出版物,以促进全
社会对
信用的关注和投入。行业
协会还可以承担
信用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的
工作。
(3)
政府要协调、疏通有关
政府部门和公共
服务机构如工商、法院、税务、
银行、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关系,共同支持征信企业的
数据库技术,将其掌握的非机密数据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征信企业开放,并可以收取少量费用。
(4)
政府要建立征信数据分类、代码、数据范围、报告形式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国家标准。
信用数据的加工、存储、
管理、使用、报告等应该有基本统一的标准,这一方面有利于数据的组合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检索平台,另外,也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政府还可以建立或授权建立征信数据统一检索平台,要求征信企业提供已被其掌握了资信状
(5)
政府要加强对征信企业的规范和
管理。
信用既然是一种商品,因此也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其质量。因此,应该反对任何形式的对
信用资源和
信用经营的垄断现象。只有把
信用当作商品,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
管理,使
信用成为一种强烈的市场需求,并在交易中产生质和量的要求,才能使企业征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由此得出,我国企业征信制度的立法十分迫切。
(6)当前,
政府可以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作为实行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的启动项目,安排征信企业对其进行
信用数据整理、
信用评级。这些项目既是大中型企业进行
信用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又在客观上对征信企业顺利开展
工作起到扶持作用。这样,
政府不必出资设立
数据库,也不必指定具体的征信企业做哪些项目,以使征信企业之间有所竞争。这批项目完成和征信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后,就可以实现企业征信的市场化和
商业化
服务。
此外,
政府还要组织
信用保险、
信用保理、商账追收、
商业担保、应收账款证券化等多方面的
研究工作,为以后扩大企业
信用增级
服务做准备。
2、征信企业的
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信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和规范本公司的技术、
管理、
服务框架,特别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
建设一定的技术设备,迅速提高技术和
服务力量。这是资格审查的一部分内容。
(2)征信企业要积极、合法地收集有关企业、个人的
信用数据,合法地制作企业、个人的
信用调查报告,向行业
协会、信息检索平台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调查报告、
研究报告等。
(3)征信企业按行业标准有偿地向
社会提供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
信用报告、评估报告、咨询
服务等,以此获得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资金。
(4)征信企业要指导和协助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内部
管理制度,并通过宣传普及
信用管理知识,提高
信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这项业务往往需要一些专业的
信用管理咨询公司来做。
(5)相关的征信企业可以联合成立
信用行业
协会,它是一种半官方、自律性质的
协会,用来沟通行业内部及从业人员之间,行业与
政府、征信市场与
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并组织相关的科研和课题
研究。
我国
建设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征信企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当务之急是,
政府应大力支持这些征信企业开展业务,以使其能顺利发展。如果大规模的专业人员短时期内难以通过培训来提高业务水平的话,那么至少应使征信企业
管理层的人员具有较高
管理水平,从而使征信企业的业务能尽快走入正轨。
来源:中国企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