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概念的制度分析
一、什么是
信用
在《新帕格雷夫
经济大辞典》中,对
信用的解释是:“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
产权给以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
《牛津
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
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黄达主编的《货币
银行学》对
信用的解释是:“
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
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
信用的
基本要义是对借的偿还。
信用还有一个伴生物,即利息,它构成
信用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
信用偿还的
经济基础是什么?如果借款者到期拒绝偿还,是否可以寻求
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的依据何在?
二、
信用的
经济基础和
法律基础
在西方的文献中,不大容易找到为什么会产生
信用的讨论,如借钱为什么一定要还,如果不还如何处置?这或许是因为在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市场
经济中,保护私人
产权是宪法的
基本要义。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在交换其财产时,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必须用契约的形式约定偿还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财产的权利。
《新帕格雷夫
经济大辞典》解释说:“
产权是一种通过
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
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
选择的权力。”
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对
产权主体利益的保护在操作上直接体现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主要有两种
方式:一是
法律赔偿,二是衡平赔偿。前者是指由
法律裁定侵权人向权益人进行赔偿;后者是以“禁令”的形式
禁止行为,一旦侵犯要受到严厉处罚和制裁。
信用关系是
产权关系的延伸,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就是对债权人财
产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违背了宪法和
法律。
对
产权的保护
方式在深层次上,实际是国家功能与
产权的关系
问题。
因此,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市场
经济国家中,严格的
信用关系是建立在对私有
产权保护的
基础上的,这既是
信用的
经济基础,也是它的
法律基础。
三、审视计划
经济中的
信用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有两次影响很大的
信用危机,一次是90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90年代末的
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与
银行之间。这在传统的计划
经济中是没有发生过的,这是否意味着计划
经济中存在着良好的
信用基础,我们可以继续沿用计划
经济的
信用管理办法呢?
一是单一的
银行信用,没有资金的体外循环。在传统的计划
经济中实行大一统的
银行信贷
管理体制,
银行系统虽然几经分合,但
基本上可以看做只有中国人民
银行一家
银行,它既制定政策又办理业务;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现金
管理,工资发放由工资总额
控制,企业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支,100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用支票。这种制度保证了将整个
社会资金的
运行严密地
控制在
银行也就是政府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