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经济伦理的建构
严格区分诚、信,是有意义的。
经济伦理的现实目标是为
信用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理想目标是促成
经济活动的道德合理性。日本的经验向我们启示在向
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国民间的相互守信是如何重要。普及国民间信任(诚)与建立
信用制度(信)结合起来,这也是我国目前
经济伦理的最迫切任务。
[主题词] 诚实、
信用、
经济伦理
经济行为总要尽可能地追求最大利益,即
经济学所主张的最
优化。然而,最
优化不能仅从
经济学层面上理解,更不能将最
优化目标始终做为普遍或最高的行为准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力求该利益
实现途径和手段的可道德性,这样的思虑就是人们常说的伦理考量。市场
经济存在于市场
社会之中,它的运作离不开
社会诸多要素的制约。顾及伦理学的判断会对
经济行为者的主观动机、手段
选择和目标
设定,从而对
经济行为乃至宏观
经济决策等产生实质的影响。诚实人格、
信用制度分别构成了良性
经济行为的主体因素和客观条件,因此,诚、信成为伦理学介入
经济领域的视角,也是
经济伦理的核心范畴。
一,诚、信的不同含义
在日常
语言中,我们经常将诚、信合用,乃至混用,但其实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诚(honest),即诚实、诚心诚意,是主体内在的心术,表现为个人的私德。做事坚守信念、无愧于心,这就是诚。诚是一个人道德成长的
结果,反映了他(她)在道德上的坚定性和稳定性。一个诚实的人总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令与他交往的人产生信赖感,并能对他可能做出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期,对他在未来行为的表现有基本的、大致的把握。诚实的人之间就能形成良性的交往关系。然而,这种君子式交往关系的建立远比倡导单个人的诚实好困难得多。因为个体通过各种教育和自我修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诚实,也可以对某些人、某些事始终做到诚实,但无法保证其他人也能如此,人与人之间建立在诚实
基础上的关系就未必能够在短时期内顺利
实现。
信(trust),指
信用。
信用产生于商品交换等
经济交易活动,但在物物交换这样初级、简单的商品交换
社会中,
信用是多余的。只有当交换物、被交换物和交换过程在时、空上出现分离时,交换者与被交换者的
信用才凸现出来。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
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在发达的市场
经济中,
信用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前提,是
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它还可以成为再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媒介,总之,依据
信用而确立起的种种制度、程序和惯例等,构成了
现代市场
经济的主体框架。不仅如此,
信用还构成了“
社会资本”,它与
经济资本一道对
社会共同体的
经济增长产生特别意义。
诚实与
信用是不同的。诚实是单个人就可以做到的品质,是经过习惯、教养和理性辨别等环节之后而形成的稳定的个体道德特征。诚实的核心是善意,即诚善于心,诚实不等于耿直、固执,而是一种对自身生活原则的信守,也直接体现了对他人的道德关怀。可以说,诚实的人大多心地善良,动机纯正。但
信用体现的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合意而建立起的客观关系。
信用主要具有描述性含义,作为一种惯例或制度,总的说来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竞争使资本运动的内在规律做为外在的强制力量会肯定每个讲
信用的人,而对不守
信用进行惩罚。这种惩罚若总能及时兑付,失
信用者就会失去商机,最终被逐出市场。在
信用或者说
信用机制有效地发生作用的条件下,就会
自动地对符合的活动予以肯定,并使行为者获得收益(如声誉、品牌)从而产生对
社会他人的示范和引导。
信用是市场活动的游戏规则,不管一个多邪恶的人,他要在市场上取胜——顺利
实现与他人的交换——他就必须遵守
信用规则。或者换句话说,一个人在市场成功秘笈不以他的人格和德性为担保,而只以他是否遵守
信用。依从
信用就一定能在市场成功,这只是充分条件。若某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有足够大的势力,可以垄断性地操纵市场,他就可以创立新的,仅仅有利于他而对其他更多参与者很不公平的规则。这将涉及到
经济伦理中的另外一个
问题,我们在此暂不敷叙。
由此可见,
信用仅靠个人力量是难以维系的,它需要一系列的复杂程序、规则,如市场准入、市场
交易、市场秩序等都必须在参与者多次博弈之后达成某种共识,从而建立起相应的
信用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早期资本家的欺诈手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才逐渐被比较人道的
方式、比较可靠的
信用规则所取代。今日的
经济全球化,也恰恰是
信用规则被普遍认同的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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