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实质是产权
【内容提要】:要彻底
解决我国的
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
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
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
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
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在
法律上一律定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自然能在此
基础上
自动地形成合理的
信用规则或
信用秩序,并
自动地产生真正的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市场主体不讲
信用的行为日趋严重,这不但大大增加了
交易成本和
交易风险,破坏了市场秩序,恶化了市场
环境,而且带来了严重的
信用危机和
金融风险,给我国
经济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已到了非
解决不可的地步。严峻的现实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
问题:
中国信用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才能创造真正的
信用?
产权制度缺陷是
信用问题的根源
要回答以上
问题,就必须深刻理解
信用的实质。
从市场
经济的角度来看,所谓
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
交易中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信用的产生完全在于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市场
交易中自觉地尊重对方的财
产权利,真正做到真诚相待,并完全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
交易活动,真正在市场
交易活动中做到恪守承诺,讲求信誉,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他人的利益,自觉、诚实、严格地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可见,
信用是在财产性的市场活动中产生或逐步形成的,它既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
产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在市场
交易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的严格履行或财产责任的完全承担,因此,
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
问题或
产权问题,
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
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
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
目前我国的
产权制度或市场主体的财产制度特征是:(1)作为我国
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国有
银行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2)私营企业的财
产权还没有得到
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普遍的
社会尊重。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目前的改革
思路恰恰是在不从根本上触动传统
产权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让没有独立财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
银行以及财
产权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的私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以此搞活国有企业和国有
银行,并加快私营企业的发展,从而来试图在此
基础上建立市场
经济体制。由于这样的改革
思路并没有真正理顺建立市场机制的合理顺序,因此带来了
信用不规范的
问题。因此:
(1)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
信用
由于市场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市场
交易是财产的
交易,因此,如果
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实际上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它没有能力承担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没有能力履行合约责任(财产是履行财产义务及责任的
基础),承担
交易风险,难以真正对其决策或行为结果承担财产责任,特别是难以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财产也是偿债的
基础)。
可见,让这种没有独立财产的
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只能造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
信用的市场主体。
这意味着,没有独立财产,因而并不真正具备最终的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市场
交易中是没有真正的能力严格遵守“按时还本付息”的
信用准则的,这些不具备最终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在无法偿债时就只能采取随意拖欠、蓄意赖账、有意逃债、强行废除债务等方法才能得以生存,这就自然埋下了破坏
信用秩序的制度根源。
(2)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