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封闭走向公开 关于商事信用的若干理论思考
【内容提要】当今
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
信用,商事
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
信用秩序的关键。商事
信用由封闭走向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私法主体个人利益让位于
社会利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
社会人演变的过程,也是更好地
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痛苦 裂变的过程。但商事
信用的公开必须处理好与个人私生活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
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中,有必要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区别对待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树立本人
授权使用与
法律授权使用相结合等指导思想,保障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英文摘要】Commercial credit is the cornerstone of Chinese social credit.The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credit could make everybody have sufficientinformation to make an informed sale decision.So it is the objectiverequirement at our times,especially in the new global reality.However,thechallenge remains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 between protecting privaterights and disclosing republic information.We shall strike a reasonablebalance between them.The implement solution should not only reflect the new economic reality but consider the needs of protecting private rights.Finally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credit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market regulations .
【关键词】商事
信用/
信用公开/私生活权利/commercial credit/disclosure/protection ofprivate rights
在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
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 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 本”。在长期的
社会实践中,中华
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千 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然而,在当今的
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
信用危机,“欺诈盛行、
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引起
社会的广泛关注。笔 者认为,当今
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
信用,商事
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
信用 秩序的关键。
一、商事
信用的概念和特质
商事
信用是商法的一个
基本范畴。何谓商事
信用?我国目前学者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笔者认为,商事
信用是普通的
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
特定化。因此准确理解商事
信用必须首先对
信用本身有一个
基本的认识。
“
信用”原本是一种伦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诺、诚实不欺,以此获得他人的信任”。“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
基本行为准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于动物而形成文明
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
信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为。随着人类
社会的发展,以及
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
社会调整功能,遂产生了
法律规制上的
需求,
信用也就由单纯的伦理范畴而上升为法学范畴,成为伦理规范
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们对
信用也有着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诚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1]尽管
信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内涵,但上述含义中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
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能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来自
社会的评价。”[2]申言之,
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
社会评价。包括政府
信用,个人
信用和商事
信用。而商事
信用是
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
经济能力的一种
社会评价。
笔者认为,商事
信用不同与一般的
社会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质。
(一)商事
信用与
特定的
经济生活相联系,是
商业伦理制度化的产物
在西方的
法律文化中,
信用一开始就与
经济生活相联,是商品
社会的产物,是
商业伦理的制度化体现。众所周知,任何
交易都是建立在
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
基础之上的,只有信赖对方会秉承
交易规则及遵守诺言,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才会实施
交易,“赋予对方以信任”是
交易得以
实现的先决条件,但是单方地赋予对方以信任具有极高的风险。只有当交换的双方能够对等地完全识别对方的行为,也就是消除了欺骗的可能性,信任才是无风险的。商品交换者之间是不是讲
信用、是否能够信任对方或被对方信任、是否真诚地遵守
交易规则,是市场能否存在的
基础条件。也正是基于规范
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产者
社会的一个世界性的
法律”——罗马法就把“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这些
信用的
基本要求作为
法律的
基本原则,并且把
信用作为拥有
法律上人格的重要条件。后世民法秉承罗马法的这一精神,将
信用这一道德准则
法律化,使“诚实
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