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涵义的经济学解读和法学解读
一个比较的视角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
许多学者已用"
信用危机"概括我国
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
信用缺失的现象遍布于各个领域:假货从80年代开始到今天愈演愈烈;在资本市场,大量的上市公司做假账;在劳动力市场上,假合同,假雇佣,欺诈勒索等行为也层出不穷;在建筑市场上,豆腐渣工程比比皆是;
金融诈骗、赖帐失信行为使得正常的商业活动难以进行,这一切都是
社会缺乏
信用的表现和结果。这种低
信用状况对
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得
社会整体
交易成本增加,并将长期制约
经济的健康
运行。
信用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从
社会发展进程看,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
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的历史过渡时期,一方面传统体制依然对
社会经济的
运行存在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
基本制度尚未完善。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在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同样经历过这种
信用危机的阶段,经过艰苦努力,完善
信用法律制度,建立
信用体系,使得
经济步入健康
运行的轨道。因此,我们认为
信用缺失根本的原因是制度的缺失,
信用失范的原因是制度失范。
信用中国打造
中国信用服务业第一网站,
信用是通过市场主体的
交易行为体现出来的,对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是
法律的
基本功能,当市场的
基本行为缺乏
法律规范,市场的秩序也必然混乱。
市场
经济就是法制
经济的命题提出之后,面对我国
信用状况恶劣,人们提出市场
经济就是
信用经济的命题,事实上无论是发展
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只要发展市场
经济,就离不开
交易;而要
交易,就离不开
信用基础。
信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
法律界和
经济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研究信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的呼声此起彼伏,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草案抛出
信用权的规定,但是对于何为
信用,
信用的起源与演变,不同学科对于
信用的立理解各不相同,我们认为呼唤代替不了
法律制度,应该剔除浮躁之气,静心从
信用的
基本概念开始
研究。建立
信用体系的根本在于制定完善的
信用法律体系,而完善
信用法律体系的
基础在于民商法对于
信用的准确把握和精巧的
设计,因此本文从
经济学和民商法的角度剖析
信用的内涵,为正确把握
信用,建立
信用体系奠定概念
基础。
一、
金融学视野中
信用及其对民商法的启示
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
现代商业活动和
金融领域之中,是
现代文明
社会不可缺少而又相对独立的
经济范畴、
法律范畴和
社会现象,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
经济增长和
社会进步的主要
社会资本。从
经济范畴看,
信用是维系一切正常
社会关系的纽带,在市场
经济中,利润是市场
运行的第一驱动力,
信用则是第二驱动力,因为
信用可以变作资本并且放大企业的利润率。
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
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从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容易存在逆向选择
问题,而后者则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问题。
信用缺失实际上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
信用的重要作用在于减少
交易费用,而
信用的缺失则会增加
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
交易不能够维系下去,
社会发展也就会因此失去应有的动力。是否讲
信用,是市场主体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后所作的理性选择。
经济学的分析有助于法学
研究,事实上
法律规范的
设计应将
经济的分析纳入视野。目前我国
经济学界对于
信用的
研究纷至杳来,但是规范
信用落到实处则是
法律制度的
设计与
运行。
(一)
信用的
经济学界定
经济学一般认为,
信用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体现在货币的借贷和商品
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两个方面。[1]从
经济角度看,
信用是指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
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
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2]
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并结束
信用关系。意即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
在
经济学理论中,
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
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
经济能力。简言之,
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
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获取资金、货物和服务的一种能力。在采取
信用方式的
交易过程中永远存在着一种风险,因为受信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这个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如果受信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授信方则遭受损失。
信用中国打造
中国信用服务业第一网站,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
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所以说
信用是指对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
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
(二)
金融领域中的
信用
金融是
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学是
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
信用却是
金融领域主要
研究对象,
信用是
金融学的中心内容。
金融学
基础教材中一般都有专章
研究信用。如著名
金融学家黄达教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章为“
信用”,台湾
金融学者周大中著《
现代金融学》第五章为“
信用与
信用工具”。
信用在
金融中是指“借贷行为”,含义为“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3]
金融学注重对
信用要素的分析,债权人得以信赖债务人而同意其延期付款或偿还贷款的要素被称为
信用的要素,即取得信任的要素。
信用分析家提出著名的三C理论,所谓三C,首为品德( Character),次为资本(Capital),再次为能力(Capacity)。在三C理论
基础上,美国银行放款及
信用调查将
信用的要素扩大和整理为三个因素五个方面,品德、能力为人的要素;资本和资产为财务要素;企业状况为
经济要素。这是银行家从无数贷款中总结出来的,从以上几个要素来判断民事主体的
信用。
金融信用主要表现为
信用工具,
信用本身十分抽象,借助于凭证将
信用体现出来,此种凭证即为
信用工具。
信用工具具有可自由转让性。
信用工具依期间长短分为长期
信用工具和短期
信用工具。长期
信用工具包括股票和债券,其
交易的市场被称作资本市场;短期
信用工具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其
交易的市场被称作资金市场。
从
金融领域中对于
信用的界定,可以启发我们如何
设计信用的民法规范。事实上
金融法的结构分为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和
金融私法等三部分,其中
金融私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的特别法。
金融领域中的
信用属于
金融私法的内容,当然属于民法的范围。
金融机构是经营
信用的企业,
信用在
金融领域也发展得最迅速、最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