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涵义的经济学解读和法学解读

  一个比较的视角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
  许多学者已用"信用危机"概括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信用缺失的现象遍布于各个领域:假货从80年代开始到今天愈演愈烈;在资本市场,大量的上市公司做假账;在劳动力市场上,假合同,假雇佣,欺诈勒索等行为也层出不穷;在建筑市场上,豆腐渣工程比比皆是;金融诈骗、赖帐失信行为使得正常的商业活动难以进行,这一切都是社会缺乏信用的表现和结果。这种低信用状况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得社会整体交易成本增加,并将长期制约经济的健康运行

  信用缺失的原因多种多样,从社会发展进程看,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过渡时期,一方面传统体制依然对社会经济运行存在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基本制度尚未完善。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在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同样经历过这种信用危机的阶段,经过艰苦努力,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信用体系,使得经济步入健康运行的轨道。因此,我们认为信用缺失根本的原因是制度的缺失,信用失范的原因是制度失范。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服务业第一网站,信用是通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体现出来的,对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是法律基本功能,当市场的基本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市场的秩序也必然混乱。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命题提出之后,面对我国信用状况恶劣,人们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命题,事实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交易;而要交易,就离不开信用基础信用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法律界和经济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研究信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呼声此起彼伏,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草案抛出信用权的规定,但是对于何为信用信用的起源与演变,不同学科对于信用的立理解各不相同,我们认为呼唤代替不了法律制度,应该剔除浮躁之气,静心从信用基本概念开始研究。建立信用体系的根本在于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的基础在于民商法对于信用的准确把握和精巧的设计,因此本文从经济学和民商法的角度剖析信用的内涵,为正确把握信用,建立信用体系奠定概念基础

  一、金融学视野中信用及其对民商法的启示

  信用形成于古代而兴盛于现代商业活动和金融领域之中,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而又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法律范畴和社会现象,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从经济范畴看,信用是维系一切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在市场经济中,利润是市场运行的第一驱动力,信用则是第二驱动力,因为信用可以变作资本并且放大企业的利润率。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通常状况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从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容易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则容易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信用缺失实际上是欺诈性地追求自利。信用的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而信用的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够维系下去,社会发展也就会因此失去应有的动力。是否讲信用,是市场主体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后所作的理性选择。

  经济学的分析有助于法学研究,事实上法律规范的设计应将经济的分析纳入视野。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对于信用研究纷至杳来,但是规范信用落到实处则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运行

  (一)信用经济学界定

  经济学一般认为,信用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体现在货币的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两个方面。[1]从经济角度看,信用是指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2]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并结束信用关系。意即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

  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所涉及的民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专指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能力。简言之,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获取资金、货物和服务的一种能力。在采取信用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永远存在着一种风险,因为受信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这个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如果受信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授信方则遭受损失。信用中国打造中国信用服务业第一网站,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所以说信用是指对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

  (二)金融领域中的信用

  金融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信用却是金融领域主要研究对象,信用金融学的中心内容。金融基础教材中一般都有专章研究信用。如著名金融学家黄达教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章为“信用”,台湾金融学者周大中著《现代金融学》第五章为“信用信用工具”。信用金融中是指“借贷行为”,含义为“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3]
  金融学注重对信用要素的分析,债权人得以信赖债务人而同意其延期付款或偿还贷款的要素被称为信用的要素,即取得信任的要素。信用分析家提出著名的三C理论,所谓三C,首为品德( Character),次为资本(Capital),再次为能力(Capacity)。在三C理论基础上,美国银行放款及信用调查将信用的要素扩大和整理为三个因素五个方面,品德、能力为人的要素;资本和资产为财务要素;企业状况为经济要素。这是银行家从无数贷款中总结出来的,从以上几个要素来判断民事主体的信用

  金融信用主要表现为信用工具信用本身十分抽象,借助于凭证将信用体现出来,此种凭证即为信用工具信用工具具有可自由转让性。信用工具依期间长短分为长期信用工具和短期信用工具。长期信用工具包括股票和债券,其交易的市场被称作资本市场;短期信用工具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其交易的市场被称作资金市场。

  从金融领域中对于信用的界定,可以启发我们如何设计信用的民法规范。事实上金融法的结构分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私法等三部分,其中金融私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的特别法。金融领域中的信用属于金融私法的内容,当然属于民法的范围。金融机构是经营信用的企业,信用金融领域也发展得最迅速、最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