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伦理研究之信用伦理及其现代解释
时下,信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对于我们这个尚未完全完成社会现代化转型便急速投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的国度来说,出这样的现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我自己的理解来看,信用问题首先是社会公共伦理和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课题,其次也是社会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我还认为,信用伦理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这样一来,我对信用伦理的理解就不得不基于社会伦理的综合性范畴。同时,我还相信,在社会伦理观念(或道德意识)与社会生活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我所以为的反比逻辑: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下,人们对某一道德问题的关注愈切,恰恰反证着社会对此一道德价值的需求愈强,而按照通常的市场规律推理,社会对某一道德价值的需求愈强,又恰恰反映出该道德价值的社会匮乏程度愈高。所以,人们时下对信用问题的关注,也可以看作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严重缺乏信用伦理资源的道德症候。这的确是一个需要值得严肃对待的社会问题。
一、概念
所谓信用,一种简明的解释是,信用即承诺的可期性。或者说,信用即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责任承诺。既然是一种责任承诺,也就意味着信用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相互性信任担保和平等对应的信用责任。因此,信用既是一种严格的道义论伦理要求,也是一种需要社会制度提供普遍法制保障的社会伦理规范,甚至在一种强道义论意义上说,信用伦理本身就是社会制度伦理的重要向度之一。之所以说信用伦理是一种严格的道义伦理要求,是因为它首先是对承诺双方的责任要求。也就是说,发生信用关系的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诉求,都必须且只能在相互性的责任承诺的前提下来考虑。而之所以把信用伦理纳入社会制度伦理的考量范畴,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介化、公共化程度空前提高的情况下,发生信用关系的双方的相互性责任承诺,需要通过诉诸于社会法制规定、契约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如,银行、公证机构等等)来给予确认和担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伦理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性伦理。如同任何一种伦理规范及其实际效应都需要确定坚实的道德主体基础或内在德性条件一样,信用伦理也具有个人美德伦理和社会规范伦理的双重特性。
事实上,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本身就是由个人信用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两个基本方面所共同构成的。具体地说,个人信用系统是指根据社会个体的收入和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或信用消费、不良信用行为所受处罚和诉讼的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记录,以及根据上述情况所确定的是否对某个人发放信贷、信贷的规模之金融评价制度和社会对待方式。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还可较为宽泛地理解为,个人在包括经济交易在内的各种社会交往中所表现并获得社会或群体确认的可信任的人格品德,是一种靠诚实人格和信任美德的自律约束所实现的个人自觉承诺。但要确认个人的人格信用品德,就需要有必要的社会调查机制、个人资信的经验事实证据、以及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机制和标准,非如此不足以确证个人的人格信用品德。在此意义上,即使是个人信用也不只是一个个人美德的问题,而且还是、甚至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公民的公民道德问题,或者是作为某种特殊群体(政治党派、宗教或文化共同体、利益集团等等)成员的成员道德问题。
与个人信用系统相比,社会信用系统要更为复杂一些。它是依靠国家法制体系和市场规则体系所建立、维持和实现的社会普遍有效的责任信用体系。因此,社会信用实际由制度信用和市场信用两个基本方面构成。制度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伦理的规范基础,是以国家法制秩序确立的强制性信用行为法则,不容违反。市场信用一般是指通过经济契约或商业合同所确立的信用规范,它同样得到国家法制的支持,同时也得到商业文化或市场环境的支持。如果某一商业行为违背市场信用规范,即使有可能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也不可能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长久得逞。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商品交易环境不可能容忍背信弃义的商业行为。所以,某种超越制度信用和市场信用规范的失信行为只能是商业投机,不仅要冒巨大的商业风险,而且也要冒巨大的道德风险,甚至可能最终导致投机者被整个社会和市场所抛弃的毁灭性后果。
二、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各系统有机配置、相互支持的完整规范体系。如果说,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必需的人格道德基础,那么,制度信用就是社会信用的政治法制前提,而市场信用则是社会信用的经济伦理条件。对于一个公正、完备、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构来说,三者各司其能,缺一不可。
人格信用的道德基础是个人的诚信美德,以及基于这一内在人格美德所养成的诚信自律。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诚”与“信”最初是两个分立的德目。“诚”首先是一种个人美德。《周易.乾》云:“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讲的是君子要以诚立业。后孟子进一步把“诚”撮升为“天道”,将“诚”之意识撮升为“人道”。其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在《礼记.大学》中,“正心、诚意”被视为儒家伦理之核心理念系统“八条目”中的两个关节和德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与之相联,“信”同样为儒家伦理所看重。孔子讲“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从社会政治伦理的层面强调民信之于社会国家秩序的重要作用。孟子讲“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将“信”作为“五伦”之一,其伦理地位已经非常显要。后在荀子及稍后的《管子》那里,“诚”与“信”被当作一个社会伦理美德的整体,荀子相信:“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诚实守信才有力量,而虚假浮夸则导致人心不定,社会混乱。《管子》更明确地把诚信的美德看作是天下伦理秩序的基础,其曰:“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在中国传统伦理看来,作为“天下之结”的诚信美德,根源于人心,心正则诚,且只有内诚于心,方能外信于人。政治家以诚取信于民,作为道德典范的君子则以诚取信于人。
中国传统伦理的诚信理念固然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含义,我们可以细细追究,但无论如何,其主诚至信的美德观念不会过时。实际上,这种诚信美德的观念已经相当成熟和周备,它既看到了诚信作为个人人格美德的内在自律力量,也看到了诚信作为社会政治美德的外在普遍约束性意义。时至今日,这一观念意义依然是值得我们珍视的。有所不同的是,现代信用伦理对个人人格信用的要求更多地诉诸于社会伦理的约束机制。因此,现代社会强调对个人信用的调查、评估,以及通过恰当公正的方式,给予不同的个人信用行为以恰当公正的奖励或处罚,以保证个人信用的真实、可靠和持久。这样一来,现代社会的个人信用系统与社会制度信用系统就被用社会化的制约方式有机地关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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