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伦理研究之诚信的德性视角

  ——兼论德性伦理学运动

  诚信,是固守的原则规条,还是品性情感?在这个问题上,新近的德性伦理学运动,从独特的视角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本文从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主旨及其运动的整体述评中提示出,人之所以要有诚信,是因为它是人的品质,以人的幸福昌盛为宗旨的伦理学,应当从德性、情感的角度,来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是什么,为什么生活会有意义。

  一、当代德性伦理学的缘起

  伦理学是以各种方式理解和检审道德生活的总称。当代道德哲学认为,伦理学的意思并不是指道德准则,而是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态度,最终会引导至最高幸福。一种伦理学就是一种好的生活的学说:它教出一种好的生活道路,遵从它我们就能获得最高的善、至福。[i]在古希腊,伦理生活就已经建基在人类的福祉之中。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记叙了苏格拉底的对话,在讨论“正义者是否比不正义者生活得更好更快乐?”时,苏格拉底提醒说:“这个讨论涉及的决不是普通的小事,而是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大问题。”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ii]这一段话,就是伦理史上著名的“苏格拉底的问题”(Socrates' question)[iii]。正如他在《申辩》篇中告诉人们的:“未经省察的生活,对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iv]这个问题,表明了人们希望能够通过一种典型的哲学的理解,用一般的、抽象的、理性的反思,来指导自身的生活[v][vi]。它似乎是在问,对人类本身而言,“好的生活”的条件——正当的生活是什么,人类之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是什么。伦理学研究我们应当如何生活,其实更可以说,我们在伦理学中是试图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是什么,是什么赋予生活以意义,使它值得活下去。这样,就很清楚,我们关心的就是最终意义上的正确的生活方式,也关涉到我们应当遵从哪种道德形态。

  欧美大学教学过程中,对于伦理学一般划分为“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两大部分,一般不会搅在一起。如汤姆·皮彻姆那部在哲学系、医学院、神学院广为使用的《生命伦理学原理》( Principle of Biomedical Ethics2001年牛津大学已出了第5版)一书中,就是这样划分的。

  对于伦理学的探讨,一些是规范的,另一些是非规范的。

  规范伦理学一般(General normative ethics)面对的问题是:“我们应当接受哪些一般规范来指导和评价行为?为什么?”伦理学理论试图认定和判明这些规范。

  而之相对应的非规范伦理学,它们的对象是关于事实上或概念上“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它也有两大类型: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是道德行为和信念的事实研究。它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们如何推理和行为。元伦理学涉及到伦理学推理的语言、概念、方法的分析。
  近代以来,道德哲学的争论中据于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规范伦理学的两种形式: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vii],它们都关注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问题

  康德伦理学关注的是义务责任,从先天原则来制定的道德的法则和道德形而上学的整体体系,它不关心我们的行为将引至何方,它关注是什么引导着我们的行动(为)。对康德来说,最重要的事,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目标,而是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这就是说,最高的价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尽管我们的正当行为会使我们自己和他人幸福,但这并不能使得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康德的结论是:除了善良意志,没有其它无限的善。

  功利主义(后果论是其当代形态),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评判行为是否道德,看它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对功利主义来说,道德是达到终极善的手段,这种善在道德确定之前就界定好了。道德只是保障这个善的一种战略。密尔认为,作为一个目的论者,我们的行为只是一个手段。道德要求对个体或族类成功生活进行指导,就是保证他们的要求和愿望能够得到满足。

  以原则为基础或以责任为基础的正当与错误行为的理论,是由聚焦于行为或责任的善或恶来讨论道德的善或恶的。它们没有看到运行这些行为、拥有这些动机、遵从这些原则的主体或行为者。它们认为伦理学是以原则或规则的方式提供对行为的一般指导。这种伦理学也就失去了对主体的关切。

  对于疏离了具体的人生体验的伦理学说,人们日渐不满。它们要么关注对普遍满意度的计算,要么只对广泛的一般性普遍原则予以关切,而特殊的语境、历史和个人都没有出现。主体的缺失与疏离,正是近代伦理的一大缺陷。后果论也好,康德的义务论也好,都与人的心理没有关系,都与行为主体的过去和未来无关,因而也是没有个性色彩的、苍白的、没有说服力的,都是“徒见规,不见人”。如此抽象干枯的学说,只是简单地为行动建立规则。

  那么如何对待“人”呢?
  对这两者构成挑战的是德性伦理学,它要看看究竟是什么构成了道德善的性质。“德性伦理学”最初作为一个词语提出来,是为了与规范伦理学相区别,专指德性、或道德品性的探讨,而与强调责任或规则(义务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强调后果或行为(功利主义,能否最大化福利)的探讨区别开来。德性伦理学企图促进一种“共同感”的道德品性观念,它的出发点是强调是否能帮助人们慈爱或仁慈。[viii]德性伦理虽古已有之,但在近代曾被忽视了多年。作为一种对古代探讨的复兴,它是当代道德理论在最近新加出来的。

  1958年,英国女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克姆(G. E. M. Anscombe)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被公认为是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同时发动批评的檄文。就是这样一篇幅仅有十几页的短文,竟成了现代伦理学的必读经典。在这里,安斯克姆率先批评了现代意义上“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这一功利主义的最新进展,并在当代哲学中首次提出德性伦理的主张。对安斯可姆来说,“行为不是为了满足你的任何愿望,而是因为这样做是道德上正当的”这样的教条,不仅不是好的,它们实际上还是有害的。所谓的“原则”或“责任”致命地成为了一种目的自身,不再与人的需要、欲望、情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