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 资信 诚信 信誉的区别与联系

  自2000年初,中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来,社会上有关“信用”“资信”“诚信”“信誉”的问题成为最热门的话题。2002年10月30日新华社发表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的新闻述评后,时任“信用重灾区”的汕头市委书记李统书,第一个提出了“重建信用汕头”的响亮口号。之后,各省市政府纷纷也提出了建设“诚信××省”、“信用××省”、“信誉××省”的口号和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各地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是一个可喜的开局。但在兴奋之余,我们不禁会问:信用、资信、诚信、信誉是一回事吗?咋看起来,是一个意思。而细细琢磨,可以体会到其中确实有很大的差异!

  (一)信用、资信、诚信、信誉概念和内涵的界定

  在西方的文献中,对信用(Credit)含义的讨论不大容易找到。而在我国,中文“信用”的词意丰富多彩,信用、资信、诚信、信誉常常被混用的现实,使人看上去“一头雾水”,如上述“诚信××省”、“信用××省”、“信誉××省”。而在经济文献中的混用,则不利于实施。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颁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使用了“资信等级”和1996年《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中使用了的“信用等级”,它们都被规定为“是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央行两个经济文献中指的“资信”和“信用”,我理解,其所要表达的立意是同一个慨念。但也可能会被理解为不同的概念。又如:“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混用,它可能不仅涉及其实质内容的定位问题,也会涉及主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问题。显然,在这里资信和信用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词,其含义比较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英文中的“信用”——“Credi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redo”。“Credo”的原意是“我相信”(Ibelieve)、“我给予信任”(Iplacetrust)。

  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对信用(Credit)的解释是:“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渡,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黄达主编的《货币银行学》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
  在中国的《辞海》中,“信用”一词有三种含义:一是“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综上所述,在语言学中,“信用”一词具有信任、诚信、履约、信用等含义。在各国的语言中,这种词意的延伸和多义是无可厚非的,但应遵循约定俗成的用法。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公认信用的基本要义就是对借的偿还。

  我国语言学中的信任、资信、诚信、信誉虽然都源于“信用”,但从经济学的层面来看,它们的内涵是有差别的。因此,对信用、资信、诚信、信誉的内涵加予甄别厘定,无疑有助于在经济学层面上更准确地表达和使用这些概念。

  1、信用

  经济学对信用的标准定义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信用是借贷双方凭借契约,以借贷方式实现货币、商品或服务单方面转移的交易,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信用作此定义是普遍接受的。通常也泛指信用关系。

  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是指社会成员之间为了某种经济交易和价值转移的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基础上的,以偿还为条件的一种承诺。即接受信用的一方,不需要立即付款就可获取另一方的商品、资金和服务。受信方以其承诺的时间为限偿还其所获得的物资、资金和服务的价值。这种延期的时间和偿还的价值量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或货款,并支付利息。这种延期偿还(交付)的交易,必然地蕴含着一种风险——信用风险,即到期不能履约而使授信方遭受价值的灭失或缺损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及其程度的确定具有滞后性,只有在到期后根据受信方的履约情况来确定,即用信用记录来衡量。因此,不同的信用等级则反映了不同的信用记录和信用风险的差别。换句话说,信用等级就是信用交易后以受信方的信用记录为主要衡量标志的风险程度。

  在工商企业对客户信用销售管理中的信用评级(价),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对客户贷款的内部评级多属于此种信用记录评级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