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新规:银行境外投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
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所涉外汇业务,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涉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
《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与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管理原则、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记备案为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同时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的统计监测,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