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遭罚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近日发出公告,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鸿翔半斤香调味料,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有 “中国名优产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国经贸企(1998)98号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湛河分局拟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公告
平湛工商听告字(2010)第105号
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并在我市销售的鸿翔半斤香调味料,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标有“中国名优产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国经贸企(1998)98号文件,依据《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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