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 活动的通知
商秩发[2010]265号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开展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宣传效果逐渐显现,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推进工作,经各部门认真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二、宣传重点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五)2009年我国商务、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2009年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三、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系统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工业信息化、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中央及地方有关新闻媒体要积极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五)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附件:1. 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
2. 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附件1
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
开展的主要活动
一、主办单位统筹安排的活动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
9月初,由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安排;发布重点行业警示信息。
相关部门共同策划、组织中央有关新闻媒体和行业媒体开展系列宣传。
(三)制作宣传资料,发放各地方、各部门开展宣传。
制作倡导“诚信兴商”、“防范欺诈”的动画宣传片,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播放;编写诚信宣传展览脚本,设计张贴画,供各地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场、社区、道路周边等流动人员多的地方或人口聚居地自行布置和张贴;印制诚信邮票纪念册,宣传推广诚信理念。
(四)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天下 信用中国”动漫有奖征集、诚信会客厅、“12312晚会”等全国诚信教育宣传推广系列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行业协会,围绕行业信用建设举办论坛、展览等活动,宣传行业信用建设成果,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指导贸促会在南京举办“第七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就帮助我国企业应对全球经济危机,规避和防范对外贸易和“走出去”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相关议题探讨具体措施、制度和流程,研究应对方案和风险规避手段。
二、各部门积极开展突出部门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
(一)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宣传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要围绕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宣传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规划纲要;宣传各地开展信用销售及通过信用手段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的经验;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宣传和推广;在全国商务领域大力推动“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二)宣传部门要会同商务、价格、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本地区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进行调查摸底,重点了解商贸企业在诚信经营、文明创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和消费者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商贸企业开展这项活动的经验做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适时召开价格、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表彰一批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公认的价格诚信建设示范单位,集中宣传价格公共服务进企业、进商场的正面典型和先进事迹;通过大众传媒曝光一批欺诈宰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例,切实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加大国庆、中秋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和城市小区物业、停车场乱收费等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大力宣传食品企业诚信试点工作;跟踪报道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消费者进食品工业诚信试点企业”参观活动,交流食品企业诚信试点经验。
(五)卫生系统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宣传活动,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
(六)海关系统要大力宣传2010年海关关长会议确定的“稳定内贸,促进内需,保全税收,严打走私”的工作方针,要把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便利和服务作为目标,积极落实监管区域政策,努力为企业提供各种通关便利;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约束、规范管理、诚信兴商意识;对失信违法的企业要进行曝光,严格监管。
(七)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税收政策解读为重点,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发挥税务报刊、税务网点、办税服务厅等载体的作用,加强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强化专业咨询,完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加快专业化咨询服务建设,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进一步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推进纳税信用评定的信息化建设,申花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利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
(八)工商系统要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工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行为、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传销、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积极开展“真假货商品识别宣传”、“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光彩服务日”和“光彩之星”等活动;公布一批消费侵权、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九)质检系统要开展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加快整合质量信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质量信用评价和发布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行动,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兴商与信用标准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质量诚信的社会环境;组织行业协会、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召开家电下乡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会。
(十)广电系统要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优势,在重点栏目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通过播发新闻、连线报道、开辟专题、专家和知名企业家在线访谈等丰富多样的形式,报道“诚信兴商”活动的进展、成果和经验;结合国家今年开展的建材下乡等热点活动,报道各地组织名优产品下乡,确保农村群众用上优质产品的经验。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适时开展《食品安全法》有关宣传活动,普及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有关知识,并配合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餐饮行业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十二)外汇系统要在总结近年来打击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的相关经验材料,甄选典型案例,在政府网站或平面媒体进行外汇违法案例宣传,披露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场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公众认识;面向外汇市场主体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以“诚信经营”为主题,开展征文活动,刊登优秀作品,积极宣传诚信理念,提升外汇主体诚信意识;结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举办“外汇政策法规”有奖答题活动;通过《金融时报》及外汇局政府网站集中披露一批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及逃逸类企业信息。
(十三)企业联合会要继续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开发和建设中国企业诚信网,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总结典型成功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持续开展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