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终拒大公资质申请 中国评级机构称遭美歧视
有分析人士认为,“三大”对全球评级业的垄断对美国意义重大,怎会允许自家院里闯进外来人?
美国当地时间9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证交会”)以“无法履行对大公的监管”为由,最终驳回了中国的民营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希望成为美国官方认可的债券评级机构的申请。
9月25日,大公在发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大公关于美国证交会拒准声明”中对美方拒绝理由作出驳斥,表示此举为“对中国和中国评级机构的歧视”。
“美国的拒绝理由是耍无赖”
美证交会发给大公的函件中显示,美证交会以“无法履行对大公的监管”,即不能“跨境监管”为由,拒绝了大公注册成为美国“国家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RSRO)的资质申请。
而此前的4月,美证交会以“大公”在美没有办公室和客户、无法确定其法律框架能否适用为由,将大公提交的美国“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申请列入拒绝程序。
此次美国正式拒绝大公进入的理由,在大公看来是“耍无赖”。
在函件中,美证交会表示,大公申请被拒是因为其目前不能遵循美联邦证券法对记录保存、产生和检查的规定,国籍不是申请被拒的原因。
美证交会指出,在大公申请资质过程中,美证交会和大公之间的通信往来需要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并充当中介,此举不符合美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大公递交给美证交会的文件中可能删除部分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大公对此回应称,提交给美证交会的文件中根本没有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信息”,因此也不会出现中国监管机构删除信息一说。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美证交会此种表态是“妖魔化”了中国监管当局,理由很牵强。
大公指出,“跨境监管”事关国家主权,可以通过国家间监管部门协商或国际通行的“监管互助”解决,大公申请美国评级资质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美证交会不应该把两者挂钩并以此为由拒绝大公的申请。”
据了解,在美国,具有NRSRO资质的3家外国评级机构的审核中,美证交会从未将“跨境监管”作为必要审核条件,也从未对3家外国评级机构进行过“跨境监管”。
大公表示,其坚决反对美监管机构对大公设置这一障碍,这是对中国和中国评级机构的歧视,将考虑适时启动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在内的维权行动。
据介绍,美证交会将中国评级机构拒之门外,不仅有悖于美国《证券交易法》和《统计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则》,同时也给大公的正常业务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三大”垄断评级话语权
长期以来,国际评级市场几乎被标普、穆迪、惠誉3家美国评级机构垄断。有业内人士称,美证交会拒绝大公的申请旨在维护“三大”的垄断地位。
对此,大公表示,“美证交会的蓄意拒绝分明是在阻挠大公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以维护其3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作为美国最大的债权国,中国在美拥有巨额金融资产,因此享有在美评级话语权对于维护我国海外金融资产安全意义重大。”
虽然美国政府对大公进入美国评级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但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却全面支持其3大评级机构进入中国。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指出,迄今为止,3大评级机构已占据了中国2/3的评级市场。
大公指出,其有权为维护债权国利益在美开展评级业务,评判债务国风险,并希望美证交会能够遵循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精神,遵守国际公认的市场准则和监管法则,透明、公正地向世界各国开放评级市场。
据了解,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获得美国“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即被公认为国际性的评级机构。据悉,2008年7月,大公启动了美国NRSRO申办工作。
截至目前,全球近200家评级机构中只有10家在美获得资质,其中7家美国本土公司、2家日本公司、1家加拿大公司;但后3家外国机构进入美国后从未开展业务。
今年7月,大公推出了国内首份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报告,是首个非西方国家评级机构向全球发布国家信用风险信息。
评级市场开放应坚持对等原则
大公总裁关键中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坦言,国内评级企业想要发展,必须得到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一位国内资深评级业人士认为,“大公被拒表面上看是由于不符合美国的市场准入,或者说美国是在保护本土垄断企业,但换个角度想想,人家即便是通过政策运作来保护本国企业又有何不可?”
据了解,美国资信评级业在19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
“虽然国际金融爆发后,3大评级机构的声誉被毁,但他们的监管政策仍然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本国评级机构不受外来企业的影响,在此前提下,3大评级机构可以凭借他们的实力进入任何一个可以进入的国家。”上述评级业人士称。
而对于中国的评级业来说,“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监管现象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也直接加大了评级机构适应监管的成本。整体来看,多重监管不利于我国形成完善、严谨和高效的评级业生态环境,既不利于监管,更不利于评级业的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国内,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由发改委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此前,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提出,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在批准外资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其所在国政府承诺对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限制评级业外资投资的比例。银行业对外资限制投资比例规定为25%,证券业则将门槛定为33%。评级机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也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定出一个相应的比例?”上述评级业人士称。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各监管部门均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许可制度,导致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没有统一标准。
事实上,一些部门的许可标准和许可程序也不够明确。资料显示,目前除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资格的许可标准有明确、公开、较为系统的规定外,其他部门的许可标准仍未明确成型。
有分析认为,在当前国内未形成统一监管格局,且对外资无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中国评级企业在国内已面临国际巨头压力,更遑论“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