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机构身份造假 创维被判虚假广告宣传

评选机构身份造假 创维被判虚假广告宣传
2010-12-13 08:43:34 文章来源: 南方农村报
  因不满创维电视虚假宣传,海南省儋州市消费者刘女士将深圳创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14999元的货款并支付本次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等。2010年11月11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创维败诉。
  南方农村报记者在原告代理人杨先生发来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原告刘女士因生活需要在今年5月30日在海南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14999元的创维55寸LED10液晶彩电。刘女士解释,之所以会选择创维,是深受其广告宣传的影响,她指出在《海南特区报》上,深圳创维公司刊登广告,自称“酷开LED与LCD双双保持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一”、是“第七届中国市场用户满意品牌”、“中国液晶电视最具购买价值”等。
  后来刘女士却发现,深圳创维公司广告宣传存在虚假情形误导了她,并且海口市工商局对被告曾给予过行政处罚。刘女士举证,“创维集团海南分公司”未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属于虚假公司;“中国国际市场协会”、“全国高科技产品品牌推进委员会”等不具有全国评选资格且未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属于虚假协会。
  深圳创维公司表示,原告人购买创维彩电的行为与报纸上的宣传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首先,彩电是在5月30日购买的而广告刊登是在1月26日,有一定的时间差;其次,原告是因为产品有1000元的优惠折扣才做出购机决定的;第三,原告起诉是受人蛊惑,恶意诉讼,本案件的代理人此前就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和方式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指出,2010年1月15日,深圳创维公司在《海南特区报》家电周刊上刊登宣传酷开LED与LCD创维品牌彩电的广告内容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此外,广告中提到的这些机构均未依法注册登记,合法存在,属于虚假信息。
  法院认为,深圳创维公司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决其赔偿原告149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据了解,深圳创维公司正提起上诉。深圳创维公司法务部专员李先生称,他们也在积极地协调处理。
  资深消费维权人士痛揭黑幕——“虚假宣传”已成行业毒瘤
  某资深消费维权人士表示,面对虚假宣传的屡禁不止,多年来他不懈举报诉讼,但他也深感无奈,因为“这已成为整个行业的毒瘤”,而如果继续放任,由此爆发的“易子而食”惨剧就将让整个社会无一幸免:“今天你是广告主,或是发布者,明天你也是消费者,其实谁也得不着好!”
  虚假宣传“三斧头”
  海南消费者起诉创维的案子,他也一直在关注。“公司是假的,评选机构是假的,这样彻头彻尾的虚假宣传,可真是到了一个肆无忌惮的程度。”
  他总结了近年来频发的知名企业“虚假宣传门”事件,从而挖掘出了他们的“常规动作”:
  第一,通过花钱购买各种“评选”出的荣誉。有些非法机构投其所好,为其“量身订造”某荣誉,而即使有些属于正常评选,很多企业也会刻意地扩大其使用范围。比如某品牌的荣誉只针对其空调器,结果对外宣传时却成了全系列产品一起“沾光”。
  关于评选,他认为目前法律限制很明确,比如国务院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0日发布)为例,就明确了今后“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概念炒作。以各种新型的科技概念包装产品,从而达到忽悠消费者的目的。“互联网电视就不说了,即使是高清电视这个概念,也有很大的问题”,黄志宏通过调查市场上各品牌的同类产品发现,“接收设备不支持高清信号,也没有高清的节目源,所谓的高清不就是伪高清吗?”
  第三,绝对化用词。他以最近电信发布的广告为例,“天翼宽带极速e夏网络无处不在,应用无所不能”,问题就在于其网络并未全面覆盖,“这不就是误导消费者吗?”不过最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却认为,这是属于“艺术塑造”而非“虚假宣传”,这让他实在有些哭笑不得。
  无独有偶,揭阳的消费者夏楚辉最近正打算起诉美国的苹果公司,因为iPhone3的广告中称其是“迄今最快最强的iPhone”,“这些都是《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提法”,而揭阳市工商局也就此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处理,并责令发布者改正。
  黄志宏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在许多广告操作上,这三种作法就像是程咬金的“三斧头”,“不断地交叉使用,如果不及时予以查处,受害的消费者就会前赴后继,企业也会更加肆无忌惮。”
  处罚力度过低
  “虚假宣传这个毒瘤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实际上造成的是三输的局面!”黄志宏认为频频爆发的企业“虚假宣传门”事件,除了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损伤了广告主自身的品牌形象,更影响了发布者的权威,“广告将大打折扣,消费者肯定会用脚投票,这不仅让广告行业得不偿失,最终甚至会毁坏整个市场!”
  他认为,相较于药品类广告相对严格的“事前审查”,其他产品广告的“事后审查”也变得可有可无,“不是违法必究,而简直就是蓄水养鱼,真正查处的比例微乎其微,所以才会屡禁不止!”
  处罚的力度过低,是他这么多年打假始终不能理解的问题。“有时整版广告违法,处罚不过500元,这与巨额广告费的比例实在不相称”,而这也造成广告主与发布者“违法成本过低”,从而无视违法风险。
  所以,黄志宏倡导每个消费者自觉进行对监管者的监督:“通过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逼监管部门有所作为”,“毕竟光靠打假人来打假,假是永远打不完的!”
  对话原告代理人
  起诉为了维权 代理纯粹义务
  南农:消费者是出于什么原因起诉创维的?
  原告代理人:就是因为创维虚假宣传,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当时原告可以选择的品牌有很多,但创维的广告打得很凶,最后的选择是受到宣传的影响。广告上号称是LED,但图像不是那么清晰,而且比较闪。但是这只是个人感觉,如果要判断其是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鉴定,那会比较麻烦。
  南农:你前后代理了两个类似的案件,被告因此指责你为了赚取代理费用,鼓动消费者恶意起诉,你对此有什么回应?
  原告代理人:我十分气愤。我和原告本来就是亲戚,我一直关注消费者维权,但我代理案件完全是义务性质。我不是律师,我收代理费你可以举报我,这个属于司法管辖范畴。我发了份传真给被告,要求创维集团在一定期限内向我道歉,但到现在还没有回应。我在考虑是不是要以侵犯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
  南农:你如何看待消费者维权?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作为国内的著名企业本来更应该做好诚实守信,不应该为了占领市场份额,而作出一些不真实的宣传。一方面这是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会损害同行利益,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其购买的产品实际上达不到宣传的效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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