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定期公布企业欠缴公积金的失信行为

7月11日,记者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该中心向全市各单位最新下达了《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据了解,今后,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属“失信行为”,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要依法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将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拖欠住房公积金记入企业提示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入企业警示信息,并规定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单位已开户,但有部分职工未开户的单位),应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并于接到《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驻区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事宜,可与中心驻区管理部联系,也可登录中心网站(http://www.sygjj.com)进行查询。对拒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曝光,并适时对涉嫌违法单位启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来源:地产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