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注资倒计时 中信保董事会即将成立

历经两年多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改革已经落地。

本报获悉,中信保的改革和注资方案在5月份就已获国务院批准,且中投旗下的汇金公司已完成对其200亿人民币的注资。此外,据消息人士透露,“名单都有了,中信保很快就会成立董事会,并正式对外挂牌。”

不过,原本6月底进行的新闻发布活动却未能如期举行,现在,都7月中下旬了,中信保还没有一点“动静”。

与此同时,据知情人士称,中投公司正在考虑将中信保的人事权、管理权等一并接管,就像对中再集团一样,加强管控,体现其大股东的权益。

董事席位

“中信保即将成立董事会,名单基本敲定,中投汇金、财政部汇金将派出数名董事、监事。”7月18日,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说。

据悉,中信保董事会席位超出十位,其中,除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之外,中信保占有三个席位,由中信保总经理王毅以及另外两位副总经理出任。“这样的董事结构可能会让人担心其经营管理的效率。”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为何作为监管单位的保监会在中信保的董事会当中没有席位呢?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金海律师说,即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同样由股东会选举或任命董事,不应该与其他因素有任何关系,并受到影响。不过,在中信保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构成中,体现保监会监管作用的味道不明显。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必须经保监会审查。任命权谁拿走都一样,但法律赋予保监会审查高管的任职资格。这意味着,中信保的董事任职均需经保监会批准。

去年1月,保监会新发布了高管任职新规,严格准入门槛,还进一步增加了对监事、董事和高管保险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测试要求。“‘三定’方案时,保险机构的人事权、党组关系以及干部管理权等放在保监会;如果有必要‘动’,随时可以调整。”一位接近保监会高层人士说。他解释,保监会理应比较超脱,特别在中信保的问题上,一直以来,它都只管中信保的高管与机构,业务板块交由财政部、商务部等审核。

然而,一位保险公司高层说,“保险法赋予保监会的监管职权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中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

至于中信保人事权移交至中投公司的说法,业界人士分析,存在此种可能性。若真如此,也许会出现商业化与政策性的“悖论”。因为,中投需要汇金的利润贡献向财政部上缴相应的红利。汇金是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由于中信保的政策性定位,汇金可能很难从中体现其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以中再集团为例。早在2009年6月,中再的党组织关系和领导人员管理就从保监会划拨至中投。中投接手之后,发现中再不少问题,认为中再过去的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存在包括管理边界不清,职责不易界定的问题,并着手对其进行整改,还调整了中再领导班子。

如果进驻中信保,中投是否也会发现问题?并像对中再集团那样进行调整?目前,一切都是谜。

“分账管理”

第四次将改革方案上报国务院终获批准的中信保,喜悦之外,还有酸痛。

原本中信保的先天属性就带有“商业化”,其章程定位“政策性业务,商业运行”,既有官商之名,又行民商之道,而国际上大多数的信用保险机构最终均走上民营之路。

但经营政策性业务不等于就是政策性保险机构。金融危机改变了中信保的战略方向。最后一次的改革方案框架是,中信保定性为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由国家注资。此外,国家允许中信保有一定比例的“自营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管,但中信保自营业务较少。

对中信保来说,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政策性业务,而自营业务仅为占比不到5%左右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与担保业务等。

也因此,国家对中信保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不改变其从事业务的政策性属性;将对其经营的各类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考核(即分账管理)。据悉,财政部主张设立两个账户:国家账户与公司账户,前者将政策性业务装入其中,全部亏损由财政“买单”;后者装的是中信保自负盈亏的自营项目。

例如,7月5日,中信保河南分公司向宇通集团支付的信用保险赔款3439万美元便是“典范”。

这是堪称河南省史上单笔金额最大的一次赔付——最终的赔付金额将达到9900万美元。宇通集团于2010年7月向中信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按照合同,中信保已于2011年3月赔付首笔1427万美元赔款,于今年7月赔付的第二笔3439万美元,中信保计划今年底、2012年及2013年分别对宇通进行三笔赔付。

据悉,早在2007-2009年,宇通集团相继与古巴签署四份客车买卖合同,投保了中信保的中长期出口卖方贷款保险;总金额1.84亿美元。根据保单约定,当古巴方面还款出现违约时,中信保将履行赔付责任,赔付比例为承保金额的90%,即9900万美元。

河南信保总经理胡拥军说,当时的保险标的为1998台客车,累计承保金额约1.61亿美元。郑州宇通集团总经理牛波说,由于古方提出4年的还款期限,宇通集团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

不容忽视的是,“宇通集团在出口合同中明确要求中信保保单生效作为古巴项目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中信保为何要把自己绑在风险的“火山口”上?

据消息人士称,宇通投保的是中长期出口卖方贷款保险,当初,中信保明知道古巴拖欠货款的风险极高,却还是签署了那样一份保险合同,这是谁之过?“相对短期出口保险,中长期保险的决策过程透明度并不高。”

显然,为宇通“买单”的是中信保之“国家账户”。过去,现在,未来,可能还有更多的类似典范案例需要“国家账户”去“买单”。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欧阳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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