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大降 绝大多数券商料获业务资格
《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4日。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门槛将大幅降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符合要求。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结束之后,证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再出台正式的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出台配套的规则。
转常规条件已具备
证监会于2010年3月31日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准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余额共210.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209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余额为132.5亿元,其中融资余额130.9亿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证明,与融资融券有关的法规制度、技术系统和监管方法总体上是切实可行、健全有效的,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向常规的基本条件。
绝大多数券商有望达标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九大条件。
和原有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这两条门槛。
“新规取消了‘刚性’的门槛,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能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考虑到在试点阶段,有关制度安排尚需实践检验,各方缺乏必要的经验,为了切实控制试点风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设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以使试点范围限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少数规模较大公司。鉴于试点证明有关制度安排合理可行,业务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且市场有扩大融资融券覆盖面的合理要求,有必要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从事这项业务的准入条件。
尽管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为常规业务以后,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不再要求“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但还需要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证券法》区别业务范围,对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了规定。按照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信息,只有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川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个别证券公司没有达到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不具备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