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 银行未尽义务需担责
当前,国内信用卡普遍流行凭密码或签字消费,然而信用卡担保作为新型支付方式,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一起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的情形下,进行扣划信用卡内款项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损失。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预订了一家酒店的三间江景房,房费共计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8月17日中午,谢某致电携程公司,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其预定的大酒店不同意取消,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约定扣除房费。谢某遂致电工商银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进行协商。8月24日,谢某的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谢某认为工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的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后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谢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无密扣款”是一项新类型银行卡业务,但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客户的义务。而本案中工行和携程公司无证据证明通过任何方式事先已就“无密扣款”进行告知。同时,当一项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的信用卡新业务推出时,赋予持卡人对此类新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之注意义务,将过分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有失公允。故而,工行和携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划了谢某的款项,存在过错。
据此,上海二中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