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09:30:09
文章来源:
市场秩序司
各有关商会、
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会
协会行业
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开展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资委)决定开展首批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
拟从
国资委联系的各行业
协会和
商务部所属各商会
协会以及部分其他部门所属的行业
协会中选择30家左右的商会
协会开展试点。
二、申请试点须
提交的材料
开展行业
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的商会
协会,须向全国整规办或
国资委行业
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
协会办)
提交试点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本商会
协会的
基本情况、本行业开展
信用建设的
基本情况、申请试点的理由、本商会
协会主要会员意见、拟进行行业
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等内容(格式见
附件1)。其中,行业
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以
附件形式单列。
开展
信用评价的总体方案应包括:
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
信用等级的划分、
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定原则、评定程序、监督机制等)、开展
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开展
信用评价试点的
组织实施方案以及需要会员企业
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内容。
三、申请试点的截止时间
拟申请试点的商会
协会请于8月30日前将试点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全国整规办或
国资委协会办。
四、试点方案的论证
全国整规办和
国资委协会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共同
组织经济、法律、
信用、信息
管理及申报单位所属行业内的
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单位名单。请拟申请试点的商会
协会在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本行业2名
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见
附件2)。
联系人:
全国整规办 张洁
电话: 010-85226840 传真: 010-85226836
国资委协会办 宋光兰
电话: 010-63192640 传真: 010-63192649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
协会联系办公室
2006年6月12日 20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