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合力 建设诚信社会

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睦,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中华民族的这一千古信条,道出了诚信的不可或缺性。在时下,诚信不仅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剂和人际之间和谐相处的润滑剂。然而,“毒奶粉”、“地沟油”、“染色馒头”、“墨汁粉条”、“假有机蔬菜”等事件的频频出现,为我们一次次敲响了诚信建设的警钟。

针对这一现状,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十七届六中全会对诚信建设的强调,彰显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而如何找到社会诚信建设的突破口,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则成为当务之急。

诚信资源自古有之

中华民族一直崇尚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有“诚信”的传统美德。在中国深厚的思想资源中,诚信规范一直处于很高的地位。在中国古代,诚信不仅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标准,而且也是兴业之基和治国之道,所谓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睦,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就是最好的明证。

诚实守信是中国传统美德,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对诚信道德教养很重视。早在《尚书》中,就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之说,当然,这其中的“诚”反映的是人们笃信鬼神的虔诚;先圣孔子认为,诚信不仅是立人之本,而且是立国之本。为人应该“言必信,行必果”;法家把诚信作为实践的准则,有诺言,必践约。商鞅张榜悬赏50金奖赏将木头从南门搬至北门者,至今仍为诚信的美谈。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虽然儒道墨法多元并存,且理念常常相左,但在涉及诚信方面,诸子百家则皆将其作为共举的道德标准,视为传统道德的支柱。

我们党高度重视诚信资源的传承和弘扬,并将诚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则再次强调,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诚信缺失贻害无穷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王忠禹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企业文化年会(2011)”上着重指出,企业道德文化水平是企业发展质量的重要尺度。一直以来企业诚信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各种损失达到2000亿元。

如果说,诚信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还可以用数字来衡量的话,那么,其对社会稳定的隐性伤害就更为严重,甚至可以用贻害无穷来形容。

首先,诚信缺失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诚信的缺失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受到极大影响,让更多的人对来自于他人的帮助和关怀产生一种本能的戒心,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被放大。“小悦悦事件”、“跌倒老人无人搀扶”等事件频发就是很好的例证。

其次,诚信缺失还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诚信这一基石。在社会有序发展中,诚信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必然要求被人们遵守和认同,一旦诚信不彰,社会上便会坑蒙拐骗盛行,欺诈造假成风,最终必然使得民众对社会和政府失去基本的信心和信任,导致社会的和谐稳定运行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

最后,诚信缺失还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一旦诚信缺失,交易的成本就必然成倍增长,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就会受到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就会被破坏。

建设诚信社会需凝聚合力

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社会各界正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而增加社会的诚信度,强化人们的守信意识,建设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诚信社会,应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也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诚信社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使命,需要多管齐下,多方着手,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首先是要强化诚信意识的教育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成员宣传诚信知识,通过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培育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养,并为社会主体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自觉践诺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管理的体制机制。抓紧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尽快解决社会主体的信用记录缺失等基础性问题,真正从体制机制层面建立自律与他律结合、自我修养与制度保障相契合的社会诚信生成机制。

再次是要加大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失信行为的约束。诚信缺失大量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过低。从学理层面分析,当失信成本很低甚至是零成本,而失信所获得的收益巨大时,社会个体的守信意识就很容易被巨大的利益所绑架,导致失信现象频发。反之,如果失信成本巨大而收益很小时,市场主体就往往会趋利避害,信守承诺。因此,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社会约束。

  最后是建设诚信社会,法律不应缺位。仔细分析最近出现的一系列社会失信行为不难发现,一些失信行为往往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如“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都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使诚实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失信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