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727亿地下钱庄案调查:涉案资金来自29省份

 在短短两年时间里,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网银转账等手段洗钱727亿元,非法获利约3200万元……海南警方日前侦破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地下钱庄案。这起案件如何侦破,又暴露出哪些监管漏洞?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1·29”地下钱庄案的办案人员和经济犯罪侦查学专家。

 “这个地下钱庄共接收全国29个省份2337家上游公司的资金727亿多元,分别转至4473个个人、公司账户,非法获利3200多万元。”海南警方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描述“1·29”地下钱庄案的影响范围和非法获利情况。

 操纵空壳公司,动辄上千万元资金在地下钱庄“自由”流转

 刘越,42岁,广东普宁人,小学文化水平,曾多年在深圳从事地下钱庄非法交易。2008年8月,刘越等人将“业务”转至海南。

 他们以深圳一家投资公司做掩护,使用购买的20张身份证,先后在三亚、海口注册了20家工具公司,并在海南某商业银行开立公司账户、开通网银。

 “这些公司都由代办公司到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均为100万元。经查证,公司法人资料全部为伪造。”办案人员介绍。

 这20家无员工、无办公场所、无经营的空壳公司,就成了刘越等人的敛财工具。他们在深圳的投资公司接到“业务”后,将“客户”对公账户中的资金转入海南事先注册好的工具公司对公账户中,再通过网银将海南对公账户资金转入工具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

 一笔笔来历不明、动辄上千万元的资金,就这样在地下钱庄“自由”流转。

 在转钱过程中,该团伙通过扣留或让客户另存其他账户的方式,收取交易额0.4%。—3.5%。的手续费,从而满足客户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及税务机关的监管,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

 近10万条数据中锁定20个公司账户,警方揪出地下钱庄利益链

 2009年1月,警方在接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监控报告后,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发现案件涉案金额庞大、案情复杂。

 根据日交易量大、交易频繁、近一个月交易总量大等特点,海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办案人员从近10万条数据中筛出100多个可疑账户,并对可疑账户逐一跟踪追查,最终锁定了20个公司账户。

 办案人员还通过银行系统查找犯罪团伙进行网银交易的IP地址,但往往是历经千辛万苦找到IP地址后,犯罪分子却早已转移。

 “在20个工具公司银行账户中,有7个开户人是一个叫曹斌的湖南人。调查发现,身份证上的人口信息与曹斌本人吻合,但照片却不是他的。曹斌说自己在深圳打工时曾丢失过身份证,这让好不容易找到的线索又断了。”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通过进一步侦查,一个自称“张总”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这位‘张总’就是主犯刘越,侦查人员跟踪追查到他和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查清了他们的真实身份。”自此,犯罪嫌疑人刘越及两名同伙被警方锁定。

 警方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谢冬伟和假身份证上的“曹斌”照片极为相似。原来,由于银行规定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到柜台开通网银、领取U盾,犯罪嫌疑人就“偷梁换柱”,用曹斌的户口信息和谢冬伟的照片伪造了一张新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银。

 这样,一条长长的利益链条被公安机关揪了出来。

 点多面广、资金性质复杂,地下钱庄案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

 “点多面广、资金性质复杂是这起案件的一大特点。上游和下游资金账户达几千个。这些账户的资金性质难以确定,其中有些可能是灰色资金或违法所得。”办案人员说。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目前海南涉嫌地下钱庄交易的远不止这20家空壳公司账户。

 在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记者看到一份长达数十页的“1·29”案件办案总结,其中罗列了该案涉及的多起经济违法行为,有些涉嫌犯罪的已由发生地司法部门立案侦查。

 有关专家表示,地下钱庄案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办案成本高等特点。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借贷等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经营地下钱庄危害大但量刑轻,专家建议单独入罪

 “代办公司代理注册20家工具公司时,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涉嫌虚假注册,应承担法律责任。”办案人员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应对代办公司加强管理,整治代办公司和代理市场的经营秩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侦系主任陈祥民说:“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工商年检制度、税务年审制度形同虚设。如果工商部门认真核查,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就不会成功,而只要税务部门履职到位,这种空壳公司也很难作为洗钱工具被犯罪分子操纵。”

 陈祥民还指出,该案当中,身份证丢失一年多还能在银行正常使用,凸显了身份证管理方面的漏洞,应完善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可以先建立起通报制度,对已挂失或失效的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给金融机构、工商、民航、铁路等部门,而后逐步实现公民身份证信息联网管理。”陈祥民说。

 有专业人士认为,银行监管不到位也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还不全面,不能实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

 据办案人员介绍,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

 对此,专家建议,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行为实行单独入罪,设置相应的法条,明确相应的罪责,提高对地下钱庄的整体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