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

    为积极贯彻实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保障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一、强调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明确和细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卫生部相关规定中列举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强调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职能。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强调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中的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的重要作用。

  三、细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征集和提出程序,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确保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且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五、明确了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要求,强调广泛征集建议和专家参与论证的重要性。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六、补充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便于应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处置。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七、进一步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并且,审查批准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的形式发布;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受上海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组建第一届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并在委员会下设的产品与规范分委员会、检验方法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2011年12月1日,通过我局政务外网(www.shfda.gov.cn),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已将《201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项目》对外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此批立项建议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冰点心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发酵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食用油炸肉皮、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等8项。在此之前,2010年我局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委托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达18项,其中3项已通过审评委员会审评,即将发布。

    来源:中国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