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文化的主要特征

国外信用文化的主要特征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7-12-11 22:47:19

惠州信用  2007-11-27

  信用文化的动机特点——商业利益

    目前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体系来保障: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它向遭遇市场失意和退休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二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它向适应市场的公民提供经济膨胀和享受提前消费的机会,解决的是发展问题。这两个体系相辅相成,同等重要。

    随着经济发展、时间的推移、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以往被认为与欧美国家价值观念有很大不同的亚洲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今天,亚洲人已经变得更加富有,更加年轻,并且受过更好的教育。所有这些因素非常有利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文化的生长,然后这种文化又刺激了金融服务之类的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业务。亚洲银行已经告别了'银行的业务就是让人存款'的历史。而西方银行从事消费贷款的经验表明,消费贷款的安全性比企业贷款的安全性更高,美国花旗银行的消费贷款超过了该行贷款总量的一半以上。

    在今天的亚洲,消费者获得信用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容易。消费者已经被淹没在银行的各种推广活动中。在过去的4年中,亚洲人无节制地举债,他们借的钱比任何时候都要多。根据金融咨询服务公司LAfferty集团的数据,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所欠的债务高达8023亿美元,而且还不包括抵押。仅仅在日本一个国家,多达1200万人,也就是说大约相当于1/8的日本成年人,发现自己身陷高利息消费贷款,总负债超过了2000亿美元。过去,亚洲的银行常常认为与消费者做生意难,而且风险很大,但是在事实上,信用卡和良好的个人贷款是让人为之发疯的业务,有很高的利润。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些业务是非常赢利的。信用卡行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平均为30%,个人贷款具有极大的赢利性。

    信用不仅是一种信誉和荣誉,更是一种甚至本身就可以作为资金来看待的金融资源和金融商品。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政府垄断征信市场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有时还会涉及相关利益,难免有偏见,无法承担中介服务的责任,而且效率低。事实上,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管理公司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法国国营色彩很浓的征信数据库也已经被英国的私人公司收购。信用管理公司采取民营方式是不容质疑的。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

    信用文化的法律特点:尊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又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相区分,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使用与信用管理有关信息时的行为,既要保证信用报告的准确和公平,又要规定信用报告的代理机构采用合理的程序,满足商品经济发展对市场参与者信用信息的需求,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防止他们受到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的影响。

    《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和使用者以各种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滥用信用报告。这就要求界定数据开放范围和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立法的核心是将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数据向指定信用管理公司公开,并由后者经过授信以后以服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客户。

    对于使用者来说,信用报告仅仅是具有提供报告对象信用情况和信用评级等内容,并且由《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了特定用途的报告。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如果将信用报告用于市场目标,就不符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的合法商业目的(信用报告代理机构可以据此确定提供报告的目的和经营方式)。

    对于信用报告的代理机构来说,收集信息和准备报告的目的及手段应该是以用于《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的报告使用范围为准。事实上,如果报告的内容是为了该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而编制和保管的,则也会限制报告的使用者对报告的滥用。这也就规定了信用报告代理机构收集和使用有关报告对象信用管理信息的范围。由于用于商务和专门目的的报告不属于征信和授信报告,因而信用报告代理机构也不能依据法律向有关部门索取超范围的信息数据。

    《公平信用报告法》不应该限制被授权的使用者获得信用信息,有合法目的的使用者就可以获得信用报告。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公平和公正,报告对象可以定期(如每年一次)免费提取和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核实征信内容,了解授信等级。

    公共数据可得性是发展社会信用管理业的基本前提。《公平信用报告法》应该规定所有公共记录信息,从正常的商业途径可以得到的赊欠帐的信息都应该是属于全国性的,并且应该向全国的从业机构开放。

    应该指出的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他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金融机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并做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英国、法国等都有公平信用法,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与交往对象相关的信用信息。

    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则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一个人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如果出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获取和传播,就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问题,从而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从西方信用文化的角度看,在有关尊重、保护和侵犯隐私问题上,需要遵循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任何公民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经司法部门裁定及判决的不法行为均可有限传播,向社会提供知悉的方便,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新闻报刊和单位领导对某公民或下属一些不良行为及不法行为的揭露、批评、教育等不应被视为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但应以不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条件。

    第三,利益平衡原则。公民个人受利益驱使,主动提供或授权使用个人隐私信息是合理的。公民个人在获取某种利益或寻求某种帮助时,对方要求提供某些个人的信息,被有限合理使用,不应视为侵犯隐私权。例如:就业应聘,雇主要求应聘者提供一些合理的个人信息;在申请分期付款贷款时,也会被要求提供某种个人信息等。

    信用文化的实践特点:奖励和惩罚并重

    西方已经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在美国,这样的信用档案十分严密。有过不良民事记录的人,甚至刑事记录的,如诈骗、开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等,在申请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都比清白人麻烦得多,要多付利息或保险费率。

    在亚洲,商业信用观念远没有欧美国家强的原因是亚洲很多地区缺乏信用文化。亚洲的资本市场仍然是由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而银行的有关借贷并不是全部由信用驱动,其中部分是由关系驱动。这样的市场不利于培育信用文化。银行的关系贷款也是造成几年前东亚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