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行涉嫌转让金融经营许可证被立案调查

 一次失误的决策,会产生怎样的“蝴蝶效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应该有诸多感触。

 人民银行政策要求银行与证券业分离期间,陕西建行旗下的小寨证券营业部 (又称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以“明转暗留”的形式挂靠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开封信托)名下经营。此后,该证券营业部几度易主的过程,生出多般波折,酿成了日后的“烫手山芋”。

 上述“烫手山芋”的存在,引出了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陕西农信社)与陕西建行2.8亿元的债务诉讼。

 与陕西农信社债务纠纷尘埃未定,陕西建行又被牵扯进一起刑事案件。据接近陕西省经侦总队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建行原西安市分行和建国路支行(现为建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均被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罪名是“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科科长任颖称,请示相关领导之后给予回复。此后,该行人士回复称,与陕西农信社的债务纠纷,最终结论以法院判决为主。对公安立案一事,陕西建行不予评论。

 陕西建行被立案侦查

 与陕西农信社2.8亿元的债务诉讼尚未了结,又因“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陷入刑事案件的泥淖,陕西建行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陕西建行被经侦立案侦查,原因是陕西建行旗下小寨证券营业部以“明转暗留”的形式挂靠开封信托名下经营,后又将该营业部数度转让。

 “我们在陕西农信社2.8亿合同诈骗案的侦办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对其控制下的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多次转让,涉嫌构成了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经侦方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接近陕西省经侦总队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随后,记者获得文号为“字[2012]3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随附的“呈请立案报告书”认为,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227]号”文件规定,1996年年底前,国有银行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未完成转让的必须要撤销,而陕西建行采取“明脱暗不脱”的方式,将其所属的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于开封信托名下经营。而后,陕西建行欲将证券营业部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又因证监会没批准未能实现。

 对于上述立案决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建行在明知其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是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不仅不关闭注销营业部,还将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最后转给德恒证券。1997年10月1日 (新刑法实施)之后对营业部的两起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刑法174条第二款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上述情形联系陕西建行。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科科长任颖称,请示相关领导后再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前,陕西建行方面亦未回应此事。

 自酿的“苦果”

 回溯往事。事实上,人民银行政策要求银行和证券业进行分离期间,由于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利润比较丰厚,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建行西安市分行 (后与建行陕西省分行合并,以下亦称陕西建行)并不愿意将该证券营业部转让。

 上述情形,可从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开封信托总经理方兴光的询问笔录中窥出端倪。方兴光透露,1996年银行和证券业分离时,建行将旗下上海证券营业部转让给了开封信托,而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则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

 “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利润比较大,建行不愿意转让就提出了挂靠,也就是假转让。当时签署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表面的转让(合同),一个是转让的补充协议。”方兴光在询问笔录中表示。

 据其透露,实质上小寨证券交易营业部只是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所有权不转移,责任、权利、义务归建行。当时名义上转让费950万元先打到开封信托账上,后来,这笔转让费又由开封信托按“补充协议”规定转回给建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了这一“补充协议”,签署方为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协议规定,建行城中支行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营业部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城中支行所有,所有权并不转移。

 按照之前的“转让合同”,开封信托应支付建行城中支行款项950万元,对该笔款项,“补充协议”约定由建行城中支行提供资金给开封信托,然后开封信托再将上述款项还给建行城中支行。

 对此,陕西建行原总会计师、原小寨证券营业部债务清算组负责人宁连珠亦在西安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表示,“营业部转让给开封信托后,开封信托只是要个牌子,还是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具体负责,一切法律责任都是西安建行承担,当时国家规定不转不行。”

 急转“烫手山芋”

 一步走错,步步受累。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假转让”给陕西建行埋下的苦果开始发酵。

 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亦让陕西建行惶恐,其挂靠开封信托,违规持有的证券营业部,与新法律精神明显背离。

 陕西建行于是谋划将控制下的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出去。然而,转让并不顺利。由于该营业部名义上还属开封信托,转让还需获得其同意。

 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原西安市建行城中支行)给开封信托发出名为“关于西安证券交易部转让问题的函”,函件称,双方就西安证券部的去留问题多次商谈,终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时至今日仍未最后商定,我们深感不安。

 函件还称,建行西安市分行与建国路支行派人前往郑州,与开信公司董事长王海东和总经理方兴光交换意见后,达成以下共识:“1、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我行挂靠贵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此之前属于违规,在此之后就属于违法。2、贵公司承诺在1999年6月10日之前给我行明确答复,或者贵公司现款收买证券部,或者配合我行卖给第三方。”

 但是,开封信托既不同意将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出去,也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这块“烫手山芋”迟迟不能转让给海南赛格,令陕西建行方面坐立不安,以至于其在上述函件中向开封信托提出,“有什么要求请直言,便于我们双方协商解决。”

 最终,陕西建行决定由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出面,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和海南赛格签署转让协议,从而出现了营业部“自己卖自己”的怪状。这一情形在西安市公安局对陕西建行原城中支行行长高贵林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高贵林在询问笔录中称,“因开封信托不同意转让,而行里又着急将营业部转让出去。当时的行长张优军、王冰剑找我谈,让穆飞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先和海南赛格签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协议,盖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劵交易营业部的章子。”

 高贵林还在笔录中透露,为促使上述证券营业部的转让,建行答应了开封信托300万元“好处费”。

 共管期横生“乱象”

 然而,陕西建行麻烦没有结束。首先,营业部转让给海南赛格一事,未获证监会批准;其次,在共管期内,营业部挪用股民保证金的同时,还与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社发生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交易,为日后2.8亿元的债务诉讼埋下了伏笔。

 在证券营业部转让海南赛格的问题上,证监会在文号为“证监函[2002]62号”的函件中称,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即小寨证券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证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

 该函件还称,“鉴于该证券营业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随时面临着挤兑风险,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陕西建行于2002年5月13日,派监管工作组进驻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接管该营业部的印章,并对员工、财务进行管理;陕西建行为补足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于5月16日向营业部拆借资金2000万元;不仅如此,其为保证营业部的正常运营,还为营业部解决头寸2000万元。

 上述情形,均在 “建陕报[2002]122号”文件中提及。该文件由西安市公安局于2010年5月26日调取自陕西省证监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亦获取其复印件。

 按照该文件所述,陕西建行还在5月15日成立了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全面业务清理小组,对该部门自成立到2002年5月14日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陕西建行在清理过程中,故意隐匿了陕西农信社1.22亿国债投资的事项,对该笔交易只字未提,也没有与陕西农信社采取任何核对。截至目前,该笔欠款本息累计2.8亿元。”陕西农信社代理律师赵振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这时,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成为接盘者。《每日经济新闻》得到了由开信清算组、德恒证券、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协议内容以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转让为主。

 三方协议称,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为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规定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陕西建行处理。

 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总算划归了德恒证券,然而其与陕西农信社2.8亿元的债务,按照三方协议,仍然落在陕西建行的头上。不仅如此,西安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陕西建行数年间涉嫌非法持有开信西安证券营业部、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的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