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征集意见
2011年日本福岛发生的核泄漏事故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也让核事故应急管理备受关注。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拟出台《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以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目前该办法草案送审稿在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草案送审稿规定,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省核应急办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将核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核事故或者核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草案送审稿规定,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在省核应急办指导下制定实施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措施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核电厂发生核事故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厂方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核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管理部门、省核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场内核应急预案,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在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协调委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全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命令,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适时选用交通管制、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水源,组织公众撤离、隐蔽、避迁、去污洗消等应急防护措施。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照射。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重点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根据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有关核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此外,草案送审稿对奖励和处罚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拒不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事故发生的;未按照规定上报或者虚报、漏报、瞒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故意拖延应急响应行动,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12种行为被禁止,若有违反其中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张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