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分析
食品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工商部门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如何尽可能消除食品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并且有效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强化对食品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和政府执法行为的监督,进而建立科学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就成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的主要问题,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食品经营主体客观环境分析
目前基层特别是农村的食品经营主体存在规模小、分布范围广、销售范围小、生存时间短等特点。多数小型食品经营者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追逐利益心重,加上食品经营个体户登记和注销均没有限制,客观上导致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缺失问题严重以及信用监管的困难。
(二)基层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现状与问题分析
首先,信用信息的不完全是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缺乏有效公布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渠道,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有效的披露机制。第二,由于案件查处的立案、取证、调查以及结案甚至复议等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监管部门积极性不高;对于小型食品经营户违法事实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大,造成了食品经营户守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成本。第三,票据和购物凭证难以取得、食品质量检测费用高昂、投诉受理点和受理人员的稀缺,造成消费者投诉失信的成本很高。第四,虽然我国与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一些已经制订的企业信用法律也还存在条款不够具体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二、基层食品经营户信用体系建设几点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采集和使用方式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基础性资料,具体有:一是个人信息,包括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投资者的个人基础信息和在社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等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受到表彰的良好信用信息;二是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包括基本登记信息、经营行为、退出市场行为等。在采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时,要以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行政指令、社会征集等方式,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准确、时效的原则,以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权威性。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评级方法
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指标的分值和附值进行加权平均并利用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都要制定具体唯一的标准和流程,并要发挥现代科技优势,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和披露方式
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门户网站和社会媒体载体等,在信用信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示信息无异议的情况下,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做到信用信息公开化的同时,保障食品经营主体的相关隐私权。
(四)建立有效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运行机制
工商部门通过信用数据库的信息,根据监管的要求,对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信用度差的食品经营主体。消费者、媒体、其他经营主体通过交易、监督等发现失信行为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政府提供失信情况的,按照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
(五)建立有效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服务系统
信用服务系统的工作主要由专业信用中介完成。根据消费者、食品经营主体、媒体等的不同需求,一是为食品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二是为食品经营主体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服务;三是在政府的监督下,开展信用调查、征集、担保、咨询的服务,承担目前监管部门承担的本应属于市场其他主体承担的社会信用服务业职能。对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实施宽进、严管的管理方法,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有序竞争,使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中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来源: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