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机构信用体系的构建
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正如《吕氏春秋·贵信》篇所说:“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也就是说,如果君臣不讲信用,则百姓诽谤朝廷,国家不得安宁;做官不讲信用,则少不怕长,贵贱相轻;赏罚无信,则人民轻易犯法,难以施令;交友不讲信用,则互相怨恨,不能相亲;百工无信,则手工产品质量粗糙,以次充好,丹漆染色也不正。毋庸置疑,诚信对社会的影响是
方方面面的,其作用是深远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政策有效实施的保障。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发展的非常时期,有着非同一般的阶段性和复杂性特征。这一时期,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处于经济高速迅猛发展的时期,又是在全球金融危机风暴的影响下经济发展转型、稳步过渡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拥有超常态的经济发展速度,并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可以说,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我们成功地进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探索,物质生活在不断丰富,但在非经济领域,社会的精神生活建设却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利己主义、功利化的市侩等极端思潮严重地损害和侵蚀着我们的精神生活,逐渐增加的不道德、丧失诚信甚至制假造假的诈骗事件未能得到及时制止,经济不法行为和商业的不诚信行为以非合理的手段获得高额的经济报酬,在“唯利”主义下竞相模仿,泛滥成灾。
一言蔽之,中国社会伴随着商业社会世俗化功利化的市侩力量的冲击,产生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和信任危机。诚信危机和信任危机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直接面对的威胁,俨然成为一个紧迫关乎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挑战着我们的道德伦理底线,伤害到社会普通公民向“善”的信念行为和意愿,还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危及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任何一个社会和国家正常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健全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无序和紊乱社会秩序下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而要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就需要确保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责任承诺关系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立诚信和信任体系。责任双方即主体和客体,从一般社会学意义上划分,包括个人、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从严格政治学意义上划分,包括政府及各公共管理部门、各公共权力机构。它们都必须具有对实施责任的诚信和信任的可预期性,在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及其公共管理部门、公共权力机构更当如此。公权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保障社会个体和组织实践诚信和实践诚信意愿取向选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公权的信用基础和保证是内化的、无形的,但却是根本的、终极的。它是社会组织有序运行的基础,体现了政府组织的价值观念、实践意愿及组织行动导向。现阶段,社会事务发展日趋公共化和公开化,呈现出民主、平等和自由的开放系统,人与人之间和各种组织之间的社会交往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张,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责任承诺能否实现,能否得到普遍认可、理解与支持,取决于维护社会的法制系统对于公共诚信行为实践和社会政治正义及道德伦理规范秩序的强化。
公权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国家政治法制体系的合法权威的建设。以国家的基本
法律为基础,改进和完善社会法制体系,消除因社会法制秩序的相对滞后所出现的法制漏洞,对现有不合时、不合理的法制体系进行及时调整,校正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抑制社会经济发展中个人权益和自我利益的超范围诉求,制定一系列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平等和自由,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制度及
法律法规,构建公共权力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体制;加强经济领域执法能力建设,将维护社会公德的制度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立一种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的法制国家,树立和维护政治法制体系的合法权威。
第二是公权管理和行政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公权管理和行政机构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主导、引领和监督作用,须积极地进行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相对于自身政治文明建设的滞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武装完善公职人员的价值观,提高理论上的自觉,保持认识上的清醒,深刻认识诚信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坚决抵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在使用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纠正“诚实吃亏”的错觉,端正市场和社会发展的秩序和规范;从客观上遏制社会生活中的不诚之风,树立政府及其公共管理部门的诚信之风,公职人员从我做起,“诚化万民”。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和公开化,公权机构应及时信息公开,开拓信息公开渠道,扩大和接受社会民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共同构建公共社会的诚信信用体系。
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难以长久依托于个别人的诚信独立,必须建立公权机构的信用体系作为普遍有效的社会诚信基础和制度保障,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责任承诺在整个社会中的长久有效和合理可期。
(作者尤鑫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研究所副教授)
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2-10-08 B3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