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法律是商业信用的保障工具

惠州信用  2006-4-19

  无论是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具有漫长契约文明史的欧陆各国、还是后来居上,受西欧影响很大的美国,皆有完善的法律传统和法治理念。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商业文明和法制文明须臾不分。霍布斯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就是对契约的履行,契约就是权力的相互让渡,就是彼此承认平等权利并表现其让渡的意志。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契约就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有了契约以后,自然状态就结束了,遵守约定,履行信用就是正义,违约与不履行信用就是不正义。这种契约观点在规范商品生产者的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一种商业道德。 
  契约是最基本的保障 
  契约是连接和满足双方或多方期待利益的法律形式。契约道德的实行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自利原则,也符合互利的原则。契约道德的付诸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里,契约道德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因为谁遵守契约,谁就能够从交易中获得最大的效用;反之,谁不遵守契约,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契约道德无疑是市场经济的重要道德基础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交易活动是通过契约来完成的,从简单的商品交换、金钱借贷到复杂的金融信贷,以及保险交易、票据流通、证券买卖等无不是通过法律形式的契约(合同)来履行各自的权力义务。法律信用体系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从法理上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的经济需要,凭合同这种合作形式,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利益预期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观的要求。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如在种类物的给付中,按照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债务人不得选择品质较次的物品来给付;在特定物的给付中,债务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观而变更给付;当存在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依照诚实信用观,债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合同约定了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依照诚实信用观,债务人应于数种运输方式和数条运输路线中,选择对债权人最为有利的一种履行;一方出卖有瑕疵的物品,一诚实信用观,出卖人应将瑕疵告知对方等。与此相应,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履行上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适用于债权人。
  道德有限的约束力 
  然而,道德的约束力毕竟是非常有限甚至极为脆弱的。在丰厚的商业利润的强大诱惑下,不要说那些本身道德水平就很低下,利欲熏心且善于诈术的人,就是那些很重信义的商人,也常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当失信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而违背又无某一社会力量予以限制时,诚信危机便会诱发巨大的社会危机。不仅现实的中国具有这种情况,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也曾有过比较严重的信用危机。欧洲曾连续三次出现金融危机和股市崩盘,美国也多次爆发由信用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安然、世通这些美国大公司丑闻的曝光也更加表明了仅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强烈震撼着欧美市场经济的事件表明,社会信用如果不加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各国纷纷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并完善以维护诚信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等,以强制性的方式来减少投机、欺诈等不诚实的商业行为,确保信用体制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正因为诚实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故很多国家都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不仅在国内的民商法、交易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部门中加以规定,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中也确立了这一重要原则。
  上述分析说明,当商业信用原则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而一旦经济生活中的信用观念被法律所汲取,上升为法律原则,就体现为法律范畴内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与纯粹的道德范畴不同的是,它通常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违反者将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不是靠内心的操守。对信用观的法律规定,无疑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行为或交易行为必须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这个平等的基础,就无自由、自主和自愿可言。而平等的要求之一,就是市场交易双方必须恪守诚实信用观,因此,信用原则既需要伦理道德的规定,也需要法律的规范。

     (来源:民营经济报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