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清零”是典型霸王条款
据新华社电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运营商高管提出的“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企业曲解契约精神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刘俊海强调法律契约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即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这三大元素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新消权法有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几天前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刘俊海表示,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