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相关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
第二条 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失信行为是指个人在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中,反映其不诚实守信、不遵纪守法并被我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记录的行为。具体行为种类见《南宁市城市治理重点领域个人失信行为一览表》。
第四条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按管理权限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通告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对失信人员实施从业惩戒。
第五条 个人的失信行为按性质轻重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其中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分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6分。
第六条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的失信人员,采取以下从业惩戒措施:
(一)取消报考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
(二)取消报名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
(三)参加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四)取消报名应聘我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
(五)取消报名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
(六)取消报名应聘我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八)列入我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
(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
(十一)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